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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的父亲死了,父亲是河北人,母亲的户口是河南人,孩子的阿姨是户主,阿姨不同意搬户口,阿姨有监护权吗?这个孩子一直跟着他妈妈。

离婚 2019-12-10 17:32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1、父母双方协议由一方抚养子女,并由抚养方承担全额抚育费,不违反法律规定,但是如果经人民法院查证,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满足未成年子女实际需要,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在协议约定承担全额抚育费一方的抚养能力不能满足子女实际需求的,其监护人有权以子女的名义向另一方要求支付必要的抚育费,关于对方没有支付能力的问题,如果确实无支付能力,且子女的实际合理需求,抚养方一方又无力满足,十分必要的情形下,可以以无支付能力一方的个人财务折抵抚育费。
    2、父母双方可以协议由一方抚养子女并由抚养方承担全额抚育费,但是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满足子女实际需求,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
    3、一方没有收入或下落不明的,可以使用其财物折抵抚育费。
    4、子女的抚育费,按照父母的承受能力、子女的实际需要、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予以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月度收入的百分之20到30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是最高不得超过月度收入的百分之50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年度收入或同行业收入,参照上述比例予以给付。有特殊情况的,可以要求增加或减少上述比例的给付。
    5、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的,另一方应支付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支付数额及期限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抚养费给付协议及判决,不得妨碍子女在必要的时候向父母任意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数额的合理要求。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37条司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7条、9条、10条
  • 户口本登记的户主,负责家庭户籍的登记申报等手续,户主死亡,需要变更户主。如果是户主死亡的话就要带着医院的死亡证明书和居委会出具的证明和死者的身份证到派出所办理即可;如果是其他原因变更户主也要从居委会开具证明,写清理由,户主个人提交申请,携带身份证及户口本。
  • 新生儿可以在其父母任一方的常住户口所在地申报户口:  
    1、只要当事人的户口还在原地未办理迁移手续的,孩子就可以落户在该住址;  
    2、由婴儿监护人或者户主凭《出生医学证明》、婴儿父母双方结婚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向婴儿父亲或者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3、当事人可以事先咨询户口申报地的派出所,以对方的答复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  第六条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第七条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 1、父母离婚后跟随母亲生活的孩子有权继承父亲的遗产;
      
    2、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3、法律依据:
      1)《婚姻法》(2001修正)第三十六条 【离婚与子女】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2)《继承法》 第十条 【继承人范围及继承顺序】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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