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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投诉店家侵权行为,卖假冒伪劣商品,仿冒模拟仿真及像

知识产权 2019-12-11 19:2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提起商标侵权诉讼时,应该提交哪些证据材料呢?根据司法实践经验,商标律师认为,在商标侵权诉讼中,证据结构由三大部分组成:
    一、权利证据:用以证明权利人对商标享有专用权或商标许可使用权。
    (1)商标注册人起诉的,应当提交证明其商标权真实有效的文件,包括商标注册证。
    (2)被商标许可人等利害关系人起诉的,应提交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在商标局备案的材料及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未经备案的应当提交商标注册人的证明,或者证明其享有权利的其他证据。
    (3)商标财产权利的继承人起诉的,应当提交已经继承或者正在继承的证据材料。 此外,上述三类人还要提供自己的身份信息或企业的基本信息,以证明个人或公司就是商标权利证明上的权利人。
    (4)如果商标是驰名商标、著名品牌或中华老字号等享有一定影响力和知名度的商品,还要提供驰名商标认定材料、著名品牌证明或中华老字号的证明材料等证据。
    (5)权利人商品的销售情况、广告宣传情况等资料,以证明权利人的商标权一直在使用中。
    二、侵权证据:用以证明侵权人已经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商标权的行为。
    (1)侵权的商品实物
    (2)购买侵权商品的发票
    (3)公证了购买侵权商品过程的公证书
    三、赔偿证据:用以证明其提出的赔偿数额有事实依据。原告应当提交能证明其提出的赔偿数额的证据。一般分为两种:
    (1)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的证据。
    (2)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的证据。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用的发票(如鉴定费、公证费、律师费、工商查档费等等)等证据。由于在实践中,权利人很难直接举证损失金额或者侵权人的非法获益,所以赔偿数额一般都由法院进行裁定。

  • 1、假冒伪劣产品销售出去侵害消者权益的,可以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申请赔偿,以造成的损失为赔偿基础。如果是食品的,可以要求十倍的购买价格赔偿。
    2、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单位,工商部门可以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并将产品销毁。
    3、假冒伪劣产品销售金额较大的,可追究“生产销售假冒商品罪”刑事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1.4。5法释〔2001〕10号)  为依法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这类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在产品中掺杂、掺假”,是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失去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或者以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不合格产品”,是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  对本条规定的上述行为难以确定的,应当委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鉴定。  第二条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  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销售金额三倍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未遂)定罪处罚。  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按照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997年4月22日联合发布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指定的估价机构确定。  多次实施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未经处理的,伪劣产品的销售金额或者货值金额累计计算。
    3、简而言之,销售伪劣产品的,根据销售金额、货值金额等相关数额来量刑的,最高可处以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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