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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月份的那时候朋友左右账户为由把我的信用卡借去了刷了八千多微信发红包还借走五百多总共9000块,一直嘴边说还款但是就是说看不到还如今通电话待机发手机微信不回我该怎么做,能不能以诈骗罪告他

综合法律 2019-12-15 15:0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信用卡诈骗罪(刑法第196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的立案标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行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
    (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2、恶意透支1万元以上的行为。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在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下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 为了避免微信诈骗,使用微信要注意:
    1)加好友后立即修改好友备注,否则别人下载了好友头像,换个相同名字来冒充好友身份,真假难辨。
    2)当被拉进一些部分认识,部分陌生的群里,如果有人恶意冒充他人,非常容易中招,这在微信群聊中要特别小心。
    3)不要轻信陌生群友,在微信聊天中尽量不谈及资金,财产等重要事宜。
    4)不要轻易打开发过来的网页链接,特别是在网页上要求输入账号和密码时就要万分警惕,可能就是一个盗号程序。
  • 信用卡诈骗罪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种行为:
    1、伪造信用卡
    2、冒用他人
    3、恶意透支 依照《刑法》的规定,行为人除了实施上述四种行为之一以外,还必须具备数额较大的要件。如果数额不大,即使有上述行为,也属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至于什么是“数额较大”,目前尚无明确的司法解释。但根据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个人诈骗数额较大是指5000元以上。信用卡诈骗罪的数额较大的起点可以参照此规定以5000元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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