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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农村老人去世,他的户籍被取消。但是有土地或食物补贴吗?

离婚 2019-12-16 12:2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注销户口分四种情况:
    1、死亡注销(由亲属申报):
    正常死亡所需材料:
    (1)居民户口簿;
    (2)医院死亡诊断证明;
    (3)不是在医院死亡的,由单位村居出具证明,派出所要进行调查;
    (4)殡葬证明;
    (5)单位村居证明(三联单)。
    2、非正常死亡所需材料:
    (1)居民户口簿;
    (2)司法部门(交通事故有交警部门出具证明)和医疗部门出具死亡证明;
    (3)单位村居证明(三联单)。
    3、应征入伍注销:
    (1)居民户口簿(集体户凭身份证);
    (2)《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也可凭分局下发的入伍人员名单予以注销。
    4、出境、国定居注销:
    (1)居民户口簿;
    (2)定居台湾的,凭出入境管理部门户口注销通知书;定居港、澳的,凭前往港澳通行证、公安机关注销户口通知;定居国外的,凭省公安厅签发的出国定居证、护照等。
    以上各类均应收缴居民身份证(应征入伍除外);
    出具户口注销证明必须注明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身份证号、何时因何原因注销。
  • 正常情况下,补贴都是以计税的土地面积为基础的,下面是一个范本,您可以看一下。
    (二)设区市、扩权县(市)粮食直补资金总额由省根据各市区市、扩权县(市)农业税计税总产量和全省统一规定的补贴标准确定。计算公式为:设区市、扩权县(市)粮食直补资金总额=该市、扩权县(市)农业税计税总产量×全省统一补贴标准
    1、设区市、扩权县(市)农业税计税总产量根据该市、扩权县(市)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和农业税平均计税常产计算。计算公式为:设区市、扩权县(市)农业税计税总产量=该市、扩权县(市)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该市、扩权县(市)农业税平均计税常产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和农业税计税常产以农村税费改革时的核定数为准。
    2、全省统一规定的补贴标准根据全省粮食直补资金总额和全省农业税计税总产量确定。计算公式为:全省统一补贴标准(分/公斤)=全省粮食直补资金总额÷全省农业税计税总产量
    (三)县(市、区)粮食直补资金总额由所在设区市人民政府根据省确定的该市粮食直补资金总额和该市确定的补贴品种、区域和范围结合各县(市、区)实际情况核定。
    五、对农户粮食直补资金额的确定
    (一)以县(市、区)为单位统一单位面积补贴标准,补贴标准按亩计算。如认为需在设区市范围内或相邻的县(市、区)衔接补贴标准的,由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确定。
    (二)农户粮食直补资金额根据农户的粮食直补面积和设区市或县(市、区)单位面积补贴标准计算。
    1、粮食直补面积根据农业税土地面积、没有种植粮食和种植非补贴粮食品种的计税土地面积及新增耕地种植应补贴粮食品种的实际种植面积三个因素确定。计算公式为:粮食直补面积(亩)=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没有种植粮食和种植非补贴粮食品种的计税土地面积)+新增耕地种植应补贴粮食品种的实际种植面积。
    2、单位面积补贴标准根据县(市、区)粮食直补资金总额和粮食直补面积确定。计算公式为:县(市、区)单位面积补贴标准(元/亩)=县(市、区)粮食直补资金总额÷全县粮食直补面积
    3、种粮农户粮食直补资金额的计算公式为:种粮农户粮食直补资金额=该户粮食直补面积×本县(市、区)单位面积补贴标准。
    (三)国有农场执行所在县(市、区)统一的单位面积补贴标准,粮食直补面积在有关统计资料反映的耕面积内,根据应补贴粮食品种的实际种植面积核定。原省农垦系统所属国有农场和各市、县(市、区)所属国有农场粮食直补面积由所在设区市或县(市、区)负责核定,劳教系统所属农场的粮食直补面积由省监狱管理局负责核定。
  •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实际上是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补偿,土地补偿费在土地被征收后,统一支付给作为被征地单位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到土地补偿费后如何分配属于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九条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由村民委员会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征用补偿费。
    或用于公益事业,或分配给村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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