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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内训大半年,合同书签四年。辞职后必须赔付培训费用,和脱产培训大半年所发放工资和总褔利。例如干满2年,赔总金额一半。难题在全日制所发放工资和总褔利必须赔付出去,这合情合理吗

综合法律 2019-12-19 07:0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离职与单位发生工资福利纠纷的,最简单的方法是电话投诉到当地劳动执法监察大队,他们会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依法对用人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责令其支付拖欠的工资。福利不是工资,法律没有硬性的规定。
    看各个单位的具体规定。
  •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关于接受培训的职工签订服务期的年限,《劳动合同法》没有具体规定,具体签订协议约定服务的期限要本着双方协商一致的原则,所以培训协议是要在进修和培训之前双方协商和签订,如果无法达成一致的可以不参加培训,如果已经培训完后单位再要求约定服务期的,主动权就在你了,你不同意单位是无权利单方要求的,你有决绝的权利。没有培训和服务期协议单位也无权要求你赔偿培训费用。
    放心吧,主动权在你手里。
  • 工资总额的计算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  第二章工资总额的组成  第四条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  
    (一)计时工资;  
    (二)计件工资;  
    (三)奖金;  
    (四)津贴和补贴;  
    (五)加班加点工资;  
    (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第五条计时工资是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包括地区生活费补贴)和工作时间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包括:  
    (一)对已做工作按计时工资标准支付的工资;  
    (二)实行结构工资制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基础工资和职务(岗位)工资;  
    (三)新参加工作职工的见习工资(学徒的生活费);  
    (四)运动员体育津贴。  第六条计件工资是指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包括:  
    (一)实行超额累进计件、直接无限计件、限额计件、超定额计件等工资制,按劳动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的定额和计件单价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二)按工作任务包干方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三)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第七条奖金是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包括:  
    (一)生产奖;  
    (二)节约奖;  
    (三)劳动竞赛奖;  
    (四)机关、事业单位的奖励工资;  
    (五)其他奖金。  第八条津贴和补贴是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职工的物价补贴。  
    (一)津贴。包括: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保健性津贴,技术性津贴,年功性津贴及其他津贴。  
    (二)物价补贴。包括:为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上涨或变动影响而支付的各种补贴。  第九条加班加点工资是指按规定支付的加班工资和加点工资。  第十条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包括:  
    (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  
    (二)附加工资、保留工资。  第三章工资总额不包括的项目  第十一条下列各项不列入工资总额的范围:  
    (一)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颁发的发明创造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以及支付给运动员、教练员的奖金;  
    (二)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各项费用;  
    (三)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  
    (四)劳动保护的各项支出;  
    (五)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  
    (六)出差伙食补助费、误餐补助、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  
    (七)对自带工具、牲畜来企业工作职工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的补偿费用;  
    (八)实行租赁经营单位的承租人的风险性补偿收入;  
    (九)对购买本企业股票和债券的职工所支付的股息(包括股金分红)和利息;  
    (十)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等;  
    (十一)因录用临时工而在工资以外向提供劳动力单位支付的手续费或管理费;  
    (十二)支付给家庭工人的加工费和按加工订货办法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发包费用;  
    (十三)支付给参加企业劳动的在校学生的补贴;  
    (十四)计划生育独生子女补贴。  第十二条前条所列各项按照国家规定另行统计。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私营单位、华侨及港、澳、台工商业者经营单位和外商经营单位有关工资总额范围的计算,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本规定由国家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各地区、各部门可依据本规定制定有关工资总额组成的具体范围的规定。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务院一九五五年五月二十一日批准颁发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没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没有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规定的情形,可以认定该用人单位行为属于《劳动合同法》87条规定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应该支付赔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2个月的本人工资,俗称2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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