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刑法》
第一八章亵渎祀典及侵害坟墓屍体罪
第246条
对於坛庙、寺观、教堂、坟墓或公众纪念处所,公然侮辱者,处六月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罚金。
妨害丧、葬、祭礼、说教、礼拜者,亦同。
第247条
损坏、遗弃、污辱或盗取屍体者,处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损坏、遗弃或盗取遗骨、遗发、殓物或火葬之遗灰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
刑。
前二项之未遂犯罚之。
第248条
发掘坟墓者,处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项之未遂犯罚之。
第249条
发掘坟墓而损坏、遗弃、污辱或盗取屍体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
刑。
发掘坟墓而损坏、遗弃、或盗取遗骨、遗发、殓物或火葬之遗灰者,处一
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50条
对於直系血亲尊亲属犯第二百四十七条至第二百四十九条之罪者,加重其
刑至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