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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企业员工的退休工资与他们的技术职称有关系吗?

综合法律 2019-12-16 12:3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职称工资的计算首先,要看你单位是的规定,是按职称定工资还是按工龄定工资。职称是否和工资挂钩是由各单位自己决定的。现在政策规定职称和工资不是强制挂钩的,也就是说具体规定由各单位自己定,如果你单位有这个取得制成后每年加工资的规定,那就会每年都加的,但不是所有单位都有这个规定的。
    最好是向你单位负责这方面的人了解一下。如果你是在机关事业单位或者国企等大单位,这方面的规定会比较明确的,只要去了解一下就可以了。其次,事业单位的基本工资分为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其中岗位工资是由职称或职级决定的,而薪级工资是由可计算工龄的在校时间和工作时间决定的.可计算工龄的在校时间是指全日制专科以上学历的,从入学的那一年起计算工龄.比如你的学历是本科,你的工龄就从你本科入学的那一年起算再加上你的工作时间计算.再者,你晋升岗位的时间也决定了薪级工资的档次,假如你晋升职称的时间比别人要晚的话,工资也会有很大差别的.别人跟你的工资不一样,一是要看学历和入学时间,二是看晋升职称的时间。
  • 无论是私营还是合资、外资、国企,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终止,没有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国务院《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 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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