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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农村医保在外省,而社保卡在本省,是否能在社保卡上查询到缴费信息

劳动纠纷 2019-12-23 09:3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劳动法》第72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59号令)第12条规定:“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
    ”  第13条规定:“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的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  第26条规定:“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
  • 目前,我国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5项社保的缴费比例,企业为
    36.6%,个人为11%左右,合计超过个人工资的40%,在国际上属于偏高水平。在社保缴费率一直居高不下的背景下,再来大幅提高社保缴费基数,无疑将进一步加重缴费负担,影响参保热情。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扩大参保缴费覆盖面,适时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社保缴费基数和费率的调整必须同步进行,合理调整不同收入群体水平,减轻低收入者负担。
  • 我国法律对农村医保要交多少钱规定如下:
    1、农民个人每年的缴费标准不应低10元,经济条件好的地区,可以相应提高缴费标准。乡镇企业职工(不含以农民家庭为单位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是否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由县人民政府确定。  
    2、有条件的乡镇集体经济组织,应对本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给予适当扶持。扶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类型、出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但集体出资部分不得向农民摊派。鼓励社会团体和个人资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3、地方财政每年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的资助,不得低于人均10元,具体补助标准和分级负担比例,由省人民政府确定。经济发达的东部地区,地方各级财政可适当增加投入。从2003年起,中央财政每年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对中西部地区除市区外的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按人均10元安排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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