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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担保合同中,我同意以我的房屋为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同时,我也同意以我的全部个人财产为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担保。现在公司没有负债,我是只对所提供的房屋承担担保责任,还是必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债权债务 2019-12-22 09:0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一是在保证合同中约定担保(保证)属性,约定为一般保证的即为一般保证,约定为连带责任保证的即为连带责任保证。
    二是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法定其保证责任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法》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 一般情况下,在房产过户前,签定买卖合同之后,中介或买方会联系担保公司对房产进行评估,对你能代多少款,首付应该是多少,以后月供是多少,都会有一个明确的数字,而且对贷款下放时间会有一个明确的时间,支付完首付,双方办理过户递件,3天内取件,这时房证上已经是买方的名字了,卖方还没收到全款,当然不放心,找个当地人担保也正常,但在取件时,担保公司会陪同,会与买方签定贷款合同,同时在贷款收款方一栏,填卖方(房东)的收款帐号,等银行审核完毕之后,款会直接付给房东,不存在任何风险。这当中所有的风险都是担保公司可以预见的,你担保仅仅是走个形式,让房东宽个心而已。
  • 根据法律规定,已经成立的合同要产生当事人预期的后果,就必须满足法定的生效要件。担保合同的生效要件包括:
    1、担保合同的当事人缔约时须有相应的缔约能力;
    2、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3、担保合同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范及社会公共利益;
    4、履行约定的或法律规定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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