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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辆停在有确立标识不能泊车的辅路上,与电瓶车产生撞击义务评定

综合法律 2019-12-22 05:0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应掌握行为责任原则、因果关系原则、路权原则、安全原则和结果责任原则。
    (一)行为责任原则
    如果当事人对某一起交通事故负有责任,则必定因其由行为引起,没有实施行为的当事人不负事故责任。
    交通事故认定是确定当事人行为在事故中所起作用程度的技术认定,在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应实事求是地表述当事人行为在事故中所起作用的程度,不须考虑法律责任问题。
    (二)因果关系原则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必须认定哪些行为在事故中起作用及作用的大小。
    关于那些行为在事故中起作用,与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行为才起作用。
    (三)路权原则
    各行其道原则是交通安全的重要保证,是交通参与者参与交通的基本原则。现代化交通设施给所有的交通参与者规定了各自的通行路线,行人、不同类型的非机动车和机动车都有各自规定的通行路线。
  • 过错能力的有无是行为人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前提条件,因此,在处理此类特殊主体侵权案件时,须首先认定其过错能力,而对行为人过错能力的判定,则应当以其在行为时的辨别能力为核心要素进行审查。当然辨别能力与行为人的年龄、智力、精神状况等有着密切关联,只有将这些因素结合起来观察才能准确判定行为人在行为时是否违反了理性人所具备的注意义务,从而最终决定行为人的侵权责任分担。
  •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赔偿责任的承担;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一款第2项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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