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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想消除雇员工,又不出示辞退书,仅仅给职工一份解雇书,是不是有效

合同纠纷 2019-12-21 12:1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如果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或者严重违反的制度的,单位可以立即辞退员工,当然,工资要结算清楚。
  • 关于公司劝退员工的问题,需要具体分析,例如:单位以不能胜任岗位解雇,按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支付补偿金每工作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以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做补偿标准《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 劳动者单方面解除
      
    (1) 接受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用人部门接受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并转报人力资源科;
      
    (2) 工作交接:用人部门安排员工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工作交接;
      
    (3) 结算薪资:在员工办理完毕工作交接后,财务科应当结算并支付该员工的薪资;
      
    (4) 劳动合同解除:办理完毕工作交接,劳动合同按时解除;
      
    (5) 出具离职证明:在解除劳动合同时人力资源科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员工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6) 【索取赔偿:如果劳动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解除期限、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非必经流程)
      
    (7) 备案:对解除的劳动合同的文本原稿及电子档案进行备案,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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