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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调节薪酬把原来的薪水减少了2500元钱,这算作违反规定吗

综合法律 2019-12-26 14:3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如果公司无故降低劳动者的工资,劳动者可以以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克扣工资为由而被迫辞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改变工作性质、工作岗位与内容、工作地点、工资水平等等均属于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需要双方协商一致,无法协商一致的,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关系,但是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同工同酬是指用人单位对于技术和劳动熟练程度相同的劳动者在从事同种工作时,不分性别、年龄、民族、区域等差别,只要提供相同的劳动量,就获得相同的劳动报酬。
    同工同酬体现着两个价值取向:确保贯彻按劳分配这个大原则,即付出了同等的劳动应得到同等的劳动报酬。
  • 降低工资属于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应与劳动者协商达成一致并签订书面文件。用人单位单方降低劳动者工资的,劳动者可以以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金,若不想解除劳动关系的,可只请求支付工资差额。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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