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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1)我家宅基地楼房是父母1991年所建,“农村宅基地房屋产权所有权”证书是1999由村委集体办理。“证书”的“产权所有人”填写是我姓名,下面“产权共有人”显示为空白。请问:我能否向房管所申请在“产权共有人”一栏加注父母姓名,或“证书”的“产权所有人”更改为父母姓名。(2)在登记“农村宅基地房屋产权所有权”的申请表上,其中有一栏“现有产权所有人家庭成员”填写有她们俩姓名,“产权共有人”同样显示空白。请问:我提出离婚,这房屋产权会否与她有瓜葛(我们登记结婚时间是1995年),如“婚前财产”、“婚后财产”在法律上是怎么解释的?

房产纠纷 2018-08-24 12:0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我国的新婚姻法规定男女双方符合结婚条件的,必须去婚姻登记机关去登记结婚之后其婚姻关系才有效。也就是说符合结婚条件没有登记结婚,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只能算是同居关系。也就是说未登记结婚的夫妻只能算是同居关系,不能算是婚姻关系,所以也就存在夫妻之间相互继承遗产的问题。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男女双方符合结婚条件没有登记结婚,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涉及到一个事实婚姻的问题。现在我国对于事实婚姻方面,只承认在1994年之前没有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生活的为事实婚姻,94年之后的就按照同居关系处理。而按照事实婚姻看待的情况,未登记结婚的夫妻也是享有夫妻之间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的。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amp;lt;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amp;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五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amp;lt;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amp;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六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按照本解释第五条的原则处理。
  • 结婚手续怎样办理?


    一、条件


    1、男女双方必须自愿结婚。


    2、结婚年龄: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3、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4、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二、结婚登记提交的证件


    1、本人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3、当事人提交3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


    4、已离婚的当事人申请结婚登记时,除提供前边所说的3项证件外,还应当提供有效的件(离婚证、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人民法院离婚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离婚判决书)。


    三、结婚登记的程序


    1、要求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持所需证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镇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2、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不准许委托亲友、父母、兄妹、律师和其他人代理进行申请结婚登记。


    3、双方当事人必须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签名或按指印。


    4、婚姻登记机关对双方提交的证件、声明进行审查,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准予登记。


    四、结婚登记的时限、收费标准


    1、登记时限:证件材料齐全,当场予以登记,发给。


    2、收费标准:国内结婚登记每对9元。


    3、身份证


    4、申请补办结婚登记或登记的,按照结婚登记程序办理。

  • 应当按以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时间计算。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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