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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我们和中介,下家完成居间定价130万(故意公开上下家双方,完成签约),因初次办理,居间合同原件都在中介处,未拿,但留下复印件,在中介花言巧语下双方签署100万的房屋买卖合同以及补充协议(如果该价格无法通过房地产交易中心,按市场指导价进行交易),但因过节并未去交易中心办理手续,只是打印合同,三方签名。同时,交中介部分中介费。因一次上下家双方碰头,说起房价,发现中介收4%中介费,所以告到工商所,在工商备案后,中介立下字据(非佣金协议书,为手写)同意上下家支付中介费10000,由中介交出所有合同(居间,补充协议,买卖合同)原件,结束交易。但是最后中介退还部分中介费(留8000,2000待退还原件后给予)后,拒绝交还原件。上下家考虑“差价做低交易违法,以及中介违规收取4%”决定终止此次和中介的交易,双方按照国家评估的市场指导价进行交易,中介期间对此恐吓(其一,以手中的文件举报上下家逃税,其二,居间协议中写明,上下家自己交易或通过其他中介交易支付违约金4%),并告知居间协议有效期为1年,期间上下家任何价格交易都是违法的。上下家骑虎难下,不知道自己按照市场价进行交易是否可行?是不是被他告倒?

房产纠纷 2018-08-24 14:5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1、如合同无违法情形,可起诉要求继续履行,并要求赔偿因其迟延履行给你造成的损失。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108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113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114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2、如不想要房可要求解除合同,并可要求对方双倍返还定金或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赔偿中介费及房屋差价损失等。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4条、第96条、第97条、第113条及第114条等相关规定。以上内容就是房屋买卖合同卖方违约要负的责任,请你仔细阅读。
  • 在居间合同中只有居间人的居间行为达到了目的,委托人才负有给付报酬的义务。居间人的活动能否达到目的,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能否达成,有着不确定性,是不以居间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
      尽管居间人可能做了很多工作,但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仍然不能达成合同的情况是很多的,这就是居间人所要承担的风险,即付出了大量劳动,也支出了一定费用,但最终委托人与第三人还是没有签订合同。
    在这种情况下,居间人没有权利要求委托人向其支付报酬。但为了公平起见,居间人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其从事居间活动而实际支出的必要费用,如电话费、交通费等,这也是合同法规定的公平原则的体现。
  • 已经签订二手房居间协议的,在退还过程中,会遇到好多问题:n在签订买卖居间协议时,买卖双方是否都知悉合同内容,认可并签字!在要求退还定金时,要求是否合理,是否和合同约定有冲突。
    n定金金额是多少,是否有超出《合同法》对定金规则的要求。(10%以内)n买卖双方签署的合同是否公平交易,中介方有无霸王条款。n建议解决办法:买卖双方可再行协商,能同意购买该物业,肯定对房屋有认同之处。
    只是交易过程中的一些方法没有达成统一。在协商达成一致时,请书写补充协议,配合买卖合同使用,完成交易。已不能协商的,可以先找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结果不满意的,可以提请当地人民法院。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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