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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合同的一般条款已经改变,但我们没有仔细检查。如果没有解释,我们能声称修订后的格式条款无效吗?

综合法律 2020-01-01 15:5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审查为无效合同中非民事性后果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后,除发生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民事性法律后果外,在特殊情况下还发生非民事性后果。
    《合同法》第59条具体规定了合同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发生追缴财产的法律后果,即将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所取得的财产追追缴回来,收归国家或返还给受损失的集体、第三人。
    收归国有不是一种民法救济手段,而是公法上的救济手段;一般称为非民法上的法律后果。依《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对《民法通则》第61条第2款“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的解释,应追缴财产包括双方当事人已经取得的财产和约定取得的财产,体现了法律对行为人故意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范的惩戒。

  • (一)、合同无效的含义
    合同无效有两种含义:一是广义的无效,包括合同的绝对无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相对无效。绝对无效的合同,是指虽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订立,但因其违反国家法律规定而不具备法律效力的合同。《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五种情形,就是合同的绝对无效。合同相对无效,就是合同暂时发生效力,但可因撤销而无效,也称为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合同法》第54条规定的就是这种情形。合同效力待定,是指不直接发生合同原来的效力,需要补充要件才能发生效力。《合同法》第47条规定的就是这种情形。二是狭义的无效,只包括合同的绝对无效。通常所称的合同无效,就是合同的绝对无效。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将导致合同自始无效。所谓无效合同的自始无效,是指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将溯及既往,自合同成立之时起就是无效的。
    (二)、合同无效的责任承担依据
    合同无效主要是违法造成的,合同无效所引起的责任,不仅违法一方承担,而且没有违法的一方也要承担,如返还财产。返还财产是由无效合同制度的目的所决定的,法律否认合同效力,也就是不允许当事人依合同互相给付财产,已经给付的必须返还。至于追缴财产,则是由法律制裁违法行为的职能所决定的。
  • 施工合同审查的内容包括:
    1、注意审查合同招投标要求、承包方主体资格;
    2、注意工程承包范围的审查;
    3、注意标明开工日期的成立标志;
    4、注意审查组成合同文件的顺序;
    5、注意审查对监理工程师、发包人派驻工程师权限的设置;
    6、注意审查对安全文明施工的约定;
    7、注意审查对于工期顺延的约定;
    8、注意约定对于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的条件和程序;
    9、注意审查合同价款的确定方式;
    10、注意审查工程进度款支付方式;
    11、注意审查关于工程变更的约定;
    12、注意审查关于竣工验收和结算的约定;
    13、在对于施工合同违约责任约定的审查过程中的注意点;
    14、关于合同生效时间、地点效力的约定审查
    15、关于争议解决途径、地点的约定审查
    16、其他注意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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