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者优先。都未合法占有房屋的,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优先。都未合法占有或者办理登记备案的,合同成立在先的优先。
《房屋租赁司法解释》第六条规定,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
(一)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
承租人通过强占、欺骗等非法手段占有租赁房屋的,不在此列。
(二)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虽不影响合同效力,但可享受优先履约权。
(三)合同成立在先的。
即合同成立时间在先,判断标准是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时间,更严格地说,是当事人中最后签字盖章的时间。
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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