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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结束后,我开始工作,没有合适的职位。工厂能让我留在岗位上吗?哺乳期会持续多长时间?如果哺乳期结束后没有合适的职位,让我辞职。

劳动纠纷 2019-12-31 18:4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您好,关于女职工哺乳期的规定的回复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规定:女职工在哺乳期内,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上班有困难者,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休半年的哺乳假,工资不低于百分之八十。女职工较多的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自办或者联办的形式,建立有专人管理的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待设施。
    1.女职工在一百人以上的单位,应设女职工卫生室;女职工在四十人以上、一百人以下的单位,应设置简易温水箱及冲洗器;流动或分散工作的单位,可发单人自用冲洗用具。
    2.有五名以上哺乳婴儿的单位应设哺乳室。
    3.有二十名以上幼儿单位应设托儿所。
  •   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权利受到侵害时,女职工可采取下列方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是向企业主管部门或劳动监察部门申诉
      二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需要注意的是应该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
      三是对劳动行政部门处理决定或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 1、哺乳期内就不能辞退劳动者;  
    2、《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十二条 【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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