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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问一下,我的生育津贴和生育保险都已经完成了,劳动局说钱已经转到单位了,但是单位说没有收到账户。

保险纠纷 2020-01-01 01:31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在保险公司购买。
    如果单位不给缴纳社保,可以以个人名义参保,以个人名义参保的,必须在户口所在地才能办理。带上身份证与户口本到社区(或街道)办理。
    个人参保也有两种方式:
    1、以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必须缴纳养老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
    2、以家庭户参保的,只需要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就可以了。(每月每个人约25元,但这种方式是要,家庭户里所有人也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才行)。
    以这两种方式的其中一种缴纳,也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 一)妊娠7个月以上(含7个月)生产或早产的,按3个月计发;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剖宫产、助娩产手术的,增加
    0.5个月;多胞胎生产的,每多生产一个婴儿,增加
    0.5个月。


    (二)妊娠3个月以上(含3个月)、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按
    1.7个月计发。


    (三)妊娠不满3个月流产(含自然流产、人工流产),按1个月计发。

    用人单位应在职工产后或手术后6个月内为职工办理生育保险待遇申报手续。办理手续时应提供并填报以下资料:


    (一)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发的计划生育证明;


    (二)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


    (三)生育医疗费用票据、医疗证明、门诊病历、出院小结等原始资料;


    (四)填报《杭州市职工生育保险费用支付申报表》;


    (五)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的,需要提供住院医疗证明、住院医疗票据及费用清单、住院病历记载。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对用人单位申报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所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将职工生育保险费用拨付给职工所在用人单位,并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职工生育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将费用发给职工。

    相关知识延伸:

    生育保险的报销条件

    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用人单位为职工累计缴费满1年以上,并且继续为其缴费;


    2、符合国家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

    生育保险的报销范围


    1、生育医疗费。

    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超出规定的医疗业务费和药费(含自费药品和营养药品的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

    女职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它疾病的医疗费,按照医疗保险待遇的规定办理。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因病需要休息治疗的,按照有关病假待遇和医疗保险待遇规定办理。


    2、生育津贴。

    女职工依法享受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 我国生育津贴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标准分两种情况:
    一是,在实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支付标准按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期限不少于98天;
    二是,在没有开展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生育津贴由本企业或单位支付,标准为女职工生育之前的基本工资和物价补贴,期限一般为98天。部分地区对晚婚、晚育的职业妇女实行适当延长生育津贴支付期限的鼓励政策。
    还有的地区对参加生育保险的企业中男职工的配偶,给予一次性津贴补助。
  • 生育生活津贴的享受期限:  
    (一)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按3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二)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的,按1个半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三)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或者患子宫外孕的,按1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除了按正常的3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外,还可按照下列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一)难产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二)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条件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三)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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