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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期限内不租赁违约需要赔偿吗?

合同纠纷 2020-01-01 22:55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房屋租赁合同违约金怎么算,房屋租赁合同违约金如何算?  
    一、定金罚则与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不应当重复计算  根据“损益相抵”规则,即使一方行为被认定为违约,另一方应当仅仅选择定金、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中的一种作为追究违约责任的方式,在违约金或定金“收益”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时,违约方具有补足差额的义务,因此,不能通过重复累加的方式,无端加重违约方的责任。  
    二、支付损害赔偿金作为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具有最终后置性  根据《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赔偿损失应当是在违约方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支付违约金及承担定金责任之后尚不足以弥补守约方实际损失时所应承担的一种责任。  另外,被告对其损失额度具有举证责任。  
    三、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时均不违约  租赁合同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属于平等自愿的协商行为,与订立合同并无二致;不存在一方违约的情形,此时,一方要求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没有事实基础,更没有法律依据。
  • 你好,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未支付价金的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约定违约金的,可以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   有定金的: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违约责任。
  • 出租方解除不定期租赁合同没有赔偿,但需要在合理范围内通知承租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二百一十三条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
    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第二百一十五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未采用书面
    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二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
    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
    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 首先,双方合同约定:“租赁期内,双方因特殊情况需提前终止合同时,应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对方,并一次补偿对方损失费为当年租金的30%,甲方并退乙方已缴纳但未使用期间的房租。”那么您的房东做法是合理的。
    其次,关于您的装修损失,要看合同上是否有约定,如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按照法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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