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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从1994年开始是一家国有企业的临时工。由于市场效率低下,我自2009年以来就没有工作过。在此期间,我没有被开除。你认为我已经离开了吗?我能得到补偿吗?

合同纠纷 2020-01-02 12:43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根据《劳动法》及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以法定程序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如果是劳动者个人主动辞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以及《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  其一,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其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如超过工资发放日期仍未支付工资,少支付加班费等。  其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者缴纳标准低于法定标准的,均为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其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比如在规章制度中规定加班不支付加班费,未经公司批准不得辞职等。  其五,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其六,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其七,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以及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 一个公司不能随便开除一个员工,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雇员工必须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四十条和四十一条规定,如果公司不符合法定条件开除员工的,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劳动者可以主张继续履行合同或者二倍经济补偿金的赔偿金(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年两个月本人工资)。
  • 如果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员工是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开除的,是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但是需要支付员工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 员工自离一般不会有经济补偿金,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9种情形: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5、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6、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7、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8、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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