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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从2001年到2014年一直在一家私人公司工作,在过去的五年里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自2015年以来,公司没有通知我工作,也没有任何声明,我没有问过。现在我想要收回经济补偿,对吗?

劳动纠纷 2020-03-02 23:1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劳动者辞职可主张补偿金的情况
      
    1、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迫使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迫使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3、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迫使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4、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迫使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5、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迫使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6、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7、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8、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9、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10、用人单位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1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 协商支付经济补偿与劳动者事后反悔适用规定?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后,就经济补偿问题签订协议,并已按协议约定的数额领取经济补偿金,但事后反悔,要求用人单位依法支付未足额给付的经济补偿金能否获得支持应区别情况作出处理: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经济补偿达成协议,协议中约定的经济补偿金额低于法定标准的,原则上应认定无效,属于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条款。劳动者按协议领取经济补偿金后,在法定期限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依法支付未足额给付的经济补偿金的,应予支持,不得以双方已达成协议,且实际履行为由,驳回劳动者的诉求。


    (2)但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协议中已明确告知国家法律法规对经济补偿的计算方法和计算标准,劳动者明知协议所约定的补偿金额与法定标准有出入仍自愿同意签订协议的,即使补偿的标准及数额低于法律或法规规定,应当视为劳动者对自己权利的自行处分,劳动者按协议领取经济补偿金后反悔的,应当驳回其诉求。


    (3)劳动者领取经济补偿金后,对用人单位未依法足额给付的经济补偿金,超过法定期限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的,丧失胜诉权,应驳回劳动者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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