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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撰写虚假诉讼的刑事补充民事申诉

诉讼 2020-01-04 20:26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 民事起诉状
    原告:姓名,户籍地址,证件号码,联系地址,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姓名,证件号码,工作单位,联系地址,联系方式。(无委托代理人可以不写)
    被告:姓名,户籍地址,证件号码,联系地址,联系方式。
    因 交通事故。 交警部门在 年 月 日队该事故作出 号事故责任认定(裁定书)不服向本院起诉。
    诉讼请求:
    1.请求撤消 交警部门在 年 月 日队该事故作出 号事故责任认定(裁定书)(部分或全部认定或裁定)
    2.判决原告赔偿相关费用 元(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伙食费营养费残疾/死亡赔偿金 元;被抚养人生活费 元;鉴定费 元;营养费 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元)(注有财产损失也可列明)
    事实理由:
    具体事发经过。
    此致
    人民法院
    起诉人
    起诉日期
    最后请记住,交通事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需要向法院提供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裁定)书
  • 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  关于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法律均限定为物质损失。
    “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的人身、财产遭受犯罪行为的侵害所遭受的损失。  最高法院《附带民诉规定》规定:“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
    ”  “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  特别关注: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的物质损失,不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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