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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今年三月承租了一套房子,之前合同上有些不公平的地方,现在经过跟房东再次协商,准备重新签定一份新的合同。想咨询一下这个重新订合同的时间怎么算,旧合同上写明的租赁时间是10年3月15到11年3月14,月租金多少,水电费抄表是多少。那现在重新签定,这个数据怎么算呢?还有我们是每月15日交房租的,这个月15号已经交了房租,这个又要怎么写呢?需不需要写明是重新签定合同,旧合同作废,新合同从某某日起开始生效之类的?谢谢!

合同纠纷 2018-08-24 21:4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租赁合同期限,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百一十四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第二百一十五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租赁合同订立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但是如果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要采用书面形式,否则视为不定期租赁,双方均可以随时通知解除合同
  • 写合同要注意的事项:
    一,首部。有当事人用甲方和乙方表示写明合同是日期签定地点和编号。
    二 ,正文。引言是写明目的 根据,的规定,经双方的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
    合同的标的,指当事人的共同指向的对象,可以是货物,劳物,工程项目,智力成果。数量和质量,必须是按法定的标准计量和计量单位。借款和酬金,交付的货币数量。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违约责任和争议的解决方法。
    三,尾部。当时人签名,盖章,双方单位的住址,电话号码 ,传真号码,邮政编码,双方的开户银行帐号。
  • 按期交纳房租是承租人的一项主要义务。为防止承租人不按期交纳房租,出租人可与承租人在租赁合同中约定承租人应在一定期限内补齐其所欠租金,超过一定期限后,每延期一日按一定数额收取违约罚金;拖欠租金超过6个月的,出租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终止租赁合同,收回房屋;同时按照上述约定要求承租人支付违约金,造成出租人损失的,还应赔偿有关损失。
      承租人不应以出租人未及时履行修缮义务等为由,拖欠、拒付租金;在出现这类情况时,承租人应与出租人及时协商解决,达成由承租人以租金支付修缮费用,同时承租人免交一定租金的协议。
    否则,出租人有权依照有关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追究承租人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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