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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5%的公司股份和股东对公司所欠债务负有什么刑事责任?

债权债务 2020-01-04 12:44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1.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其他股东及公司之间   当事人对股东资格有明确的协议约定,公司内部股东知道或应当知道这一事实,隐名股东在事实上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和资产收益,已实际以股东身份行使权利,应确认其股东资格,保护其应有的股东权益,对内承担法定股东责任。若双方未约定实际出资人为股东或者承担投资风险,且实际出资人也未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管理或者未实际享受股东权利的,显名股东实际行使和操纵因隐名股东出资带来的股东受益,公司其他股东对隐名股东的股东受益存在事实不知情。这时,双方之间关系名为隐名股东实为投资借款,不应认定为隐名投资关系,可按债权债务关系处理。   
    2.隐名股东与第三人之间   隐名股东作为公司实际股东,应在显名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即与显名股东一起对公司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 股东承担公司债务连带责任的要满足以下条件:
    1、股东实施了滥用公司法人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以逃废债务。如“一套班子、两块牌子”,财产混同、业务混同;
    2、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这是衡量法人人格能否适用的一个客观标准。又是一个弹性较大的条款,由法官自由裁量;
    3、在债权人利益受损害与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独立、财产独立、责任独立的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债权人必须要证明这种因果关系的存在。
    4、承担连带责任的股东在主观上适用一般过错责任原则。
    5、股东所承担的应当是补充连带责任,即先以公司财产清偿债权人债务,公司财产不够的,方才由股东承担。
    5、承担责任的股东仅为实施了滥用公司法人人格和公司有限责任的行为的股东,未实施这一行为的股东不承担连带责任。
  • 股权转让后公司分红:需要分以下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股权转让前公司股利分配方案已经股东会表决通过,另一种情况是股权转让前公司股利分配方案还没有经过股东会表决,或者股东会表决不通过。在前一种情况下转让股权的原股东对于公司股东会已经表决分配但还没有支付给自己的股利享有请求权,后一种情况下已经转让股权的原股东无权请求公司分红。
    如果转让股东与受让股东已经对转让之前未分红利有约定的,应当尊重当事人的约定。
  • 《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企业登记机关不予核准登记: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有污贿赂罪、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三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
    (五)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经理,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六)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七)个人负债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
    (八)有法律和国务院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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