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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销售中,买方的贷款需要卖方的信用吗?

房产纠纷 2020-01-06 16:40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二手房买卖流程:
    一、 购房人及配偶,产权共有人及配偶均需持以下证件:
    1、身份证明(身份证、临时身份证、军官证、中国护照等)
    2、婚姻证明(未婚证明、结婚证、离婚证、法院离婚调解书离婚判决书等)
    3、户口证明(户口本、集体户口页、户籍证明等)
    4、工作证明(工作收入证明、银行流水明细,贷款需要)
    5、购房合同
    二、售房人及配偶,产权共有人除上述资料外(工作证明除外),还需增加
    1、《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2、购房契税发票、完契证明、不动产发票等
    三、过户流程
    全款:
    1、买卖双方达成协议签定合同,支付定金
    2、备齐资料去房管局办理过户及申报纳税手续,支付首款
    3、物业交割,支付尾款
  • 买二手房贷款申请一般需要提供的申请资料:1.身份证明资料:身份证、军官证等;2.婚姻证明资料:结婚证、离婚证、未婚声明等;3.用途证明资料:所购房产原产权证明资料、购房合同、经售房人确认的首付款收据(采取交易资金监管的,提供监管资金入账证明即可);4.还款能力证明资料(提供以下一种或多种):
    (1)收入证明所提供收入情况与其当地行业、职业、职位基本吻合,且该收入水平足以满足还款需要的客户,提供收入证明;
    (2)对于自雇人士、所提供收入情况明显高于其当地同行业同等职位收入水平的客户,必须提供还款来源辅助证明资料。包括但不限于:①提供近一年任意连续三个月以上(含)银行代发工资流水或可信赖的工资清单;②提供在相关机构持有股份的证明资料以及该股份分红收入的证明资料;③提供家庭资产证明资料,包括金融资产或非金融资产。
    (3)我行代发工资客户可以直接提供其代发工资账户流水,无需单位另行出具收入证明;
    (4)可以提供社保账户流水或个人纳税单的客户无需单位出具收入证明
  • 贷款买房指购房人以在住房交易的楼宇作抵押,向银行申请贷款,用于支付购房款,再由购房人分期向银行还本付息的贷款业务。也被称为房屋抵押贷款。那么,贷款买二手房卖方需要什么手续,为您能介绍,希望能给您提供帮助。  
    一、贷款买二手房办理手续  简单来说:“双方签订买卖合同→收齐基本资料→房产实地评估→银行笔录、面签、交首付款→批准贷款→过户→放款→领新房本→抵押登记”(说明:此步担保公司提供阶段性担保)  提醒:看似复杂的流程,如果通过担保公司来办理,实际上借款人只需在银行面签、过户、领房本和抵押登记配合办理就可以了,如果借款人在材料准备和办理过程中配合的话,一般快则三个工作日,慢则七至十五个工作日即可放款。  因为办理贷款时涉及到银行、建委、房地局等多个部门,借款人最好找一家专业的贷款担保机构,帮助借款人来选择合适的银行与贷款产品,在省钱的同时得到更细致、周到的贷款服务。  
    二、贷款买二手房办理材料  
    1、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本、外地人员须提供暂住证;  
    2、结婚证或单身证明(或证明婚姻状况的证明);  
    3、房产证原件;  
    4、个人收入证明(银行提供样本);  
    5、共有人(爱人)手写同意出售证明、所售房屋竣工年代证明,未出租证明或放弃优先购买权声明;  
    6、所在单位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国企、事业单位、机关等不需要);  以上是银行需要的最基本的资料,在实际操作中还有一些特殊情况,需要借款人提供额外的资料,在借款人配合的情况才能够快速批贷、放贷,达成购房意愿。
  • 二手房买卖是指已经在房地产交易中心备过案、完成初始登记和总登记的、再次上市进行交易。一般来说,二手房买卖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登记申请书原件(受理窗口提供);
    3.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4.网上签约的北京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原件
    5.买卖双方当事人约定通过专有账户划转交易结算资金的,应提交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托管凭证原件;买卖双方当事人约定自行划转交易解散资金的,应提交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自行划转声明原件;
    6.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原件;
    7.房屋所有权证上的房屋登记表、房屋平面图将产权人名字遮盖复议买方人数+1份;
    8.其他资料:
    (1)住宅类房屋买卖的,还需提供购房资格审核时申报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明、结婚证明、户籍证明及其他材料原件;
    (2)央产已购共有住房转移的,还应提交《在京中央单位已购公房变更通知单》原件;
    (3)已购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未满五年的,不得按市场价出售,确需出售的,需提交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出具的确定符合条件的购房人的证明原件;满五年出售的,需提交产权人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部门开具的放弃回购权的证明;
    (4)补交土地出让金的证明;
    (5)标准价、优惠价提交补交房价款证明或满65年工龄的证明原件;
    (6)国有土地使用证(整宗房产的);
    (7)整宗划拨用地或者整栋楼房占用划拨土地的,提供划拨土地转让批准文件;
    (8)商业配套设施转让的,还应提交按规划用途使用房屋的承诺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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