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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丈夫去世了,丈夫和妻子有共同的财产,但妻子患有精神病,不能工作。在这种情况下,有没有法律规定所有财产归妻子所有,而姻亲不继承?

继承 2020-01-08 01:06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丈夫去世以后,妻子和儿女在继承遗产的时候,首先,应当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进行分割,不能把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定为遗产,而应分割成属于妻子所有部分和属于丈夫所有部分。然后,将属于丈夫所有部分列为遗产范围,由妻子和儿女协商分配。
    分配的时候,当然要按继承顺序,应当考虑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所尽扶养、赡养义务的情况和继承人中有无未成年人、生活上有无困难,是否需要赡养等,酌情作出适当安排。包括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但是,被继承人死后所立的嗣子,没有共同生活,在经济上没有任何往来,未尽过赡养义务,也未形成收养关系,无权继承遗产。关于死者的债务,在原则上子女可以不负责任。
  • 妻子去世后的遗产继承: 1,明确遗产范围(在无遗嘱、遗赠情况下):
    a.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一半(另一半为丈夫所有);
    b.妻子的个人财产。
    2,明确继承人人数:配偶、父母、子女(第一顺序继承人)。
    3,明确各自的继承份额:继承人可以协商遗产继承份额,协商不成的,一般均分,但要照顾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
    4,分割遗产。
  • 劳动能力是人进行生产活动的能力,包括体 力和脑力两个方面,是体力和脑力的总和; 是劳动者以自己的行为依法行使劳动权利和 履行劳动义务的能力,即法律上所指的劳动 行为能力。劳动行为能力丧失者意味着其不 再具有劳动的能力。
    在法医学实践中常需要 对工伤事故、交通事故及伤害案件中的受伤 者、患有精神障碍者进行劳动能力的评定。 我国目前已有较为完善的各类评定标准,例如:《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 准、《职工非因工伤致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 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道路交通事故 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等,其中均有关于 智力和精神伤残所致劳动能力丧失的标准。
    劳动能力丧失程度的鉴定是根据其完成公益 性劳动的可能性来进行评价。 [1]
  • 根据现行《婚姻法》及“婚姻法解释”等的规定,结合法律实务和生活实践,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婚姻期间夫妻双方共同购买的公房、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私有房屋;  
    2、夫妻一方在婚前承租、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  
    3、婚前以男女双方的积蓄共同购买的公房、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等房屋;  
    4、由一方在婚前购买或自建,婚后又以共同财产组织重建的的房屋;仅有部分改建、扩建的,改扩建部分属夫妻共同所有;  5,结婚前,父母出资购置的房屋,明确表示赠与夫妻双方的;  
    6、结婚后,父母出资为双方购置的房屋,未明确表示赠与夫或妻一方的;  
    7、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期间继承的房屋归夫妻共同所有,但遗嘱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除外;  
    8、工作单位基于职工的劳动人事关系、职工工龄等福利分房形式分配的,并由夫妻双方出资购买的职工福利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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