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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期能否长期性请病事假?出示病假条的医院门诊有木有要求一定要三级甲等?

劳动纠纷 2020-01-06 23:3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涉及情况很多,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例如: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
    1、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等有关规定,任何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企业应该根据职工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一定的医疗期。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时,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也就是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的病假假期。所以,即使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病假期,员工也是可以请病假的。
  •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及相关文件
    1、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
    1995年05月23日,劳部发
    (1995)2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1994年12月1日,我部发布了《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以下简称《医疗期规定》)后,一些企业和地方劳动部门反映,《医疗期规定》中医疗期最长为24个月,时间过短,限制较死,在实际执行中遇到一定困难,要求适当延长医疗期,并要求进一步明确计算医疗期的起止时间。经研究,现对贯彻《医疗期规定》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医疗期的计算问题
    1、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如:应享受三个月医疗期的职工,如果从1995年3月5日起第一次病休,那么,该职工的医疗期应在3月5日至9月5日之间确定在此期间累计病休三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其它依此类推。
    2、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
  • 劳动法没有规定职工一年可以请多少天病假,职工可以请病假的时间由病情确定。

    但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一)项规定,职工病假时间超过规定的医疗期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30天书面通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据此解除合同,还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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