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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应届毕业生。当我进入工作时,我说试用期是两个月。两个月的试用期结束了。我在第三个月底成为正式成员。我请了十天的事假。结果,被告知道他已经找到了一个人要离开我。工资仍然是实习工资。我应该如何处理这种情况我是一名应届毕业生。当我进入工作时,我说试用期是两个月。两个月的试用期结束了。我在第三个月底成为正式成员。我请了十天的事假。结果,被告知道他已经找到了一个人要离开我。工资仍然是实习工资。我应该如何处理

合同纠纷 2020-01-07 20:50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试用期满后辞退员工,如果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如果协商解除合同的按一年一个月,不足半年半个月的,违法解除合同才要支付二倍经济补偿金的赔偿金。
    2、《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 试用期是指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关系还处于非正式状态,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合格进行考核,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也进行考核的期限,这是一种双方双向选择的表现。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 按劳动部《《关于试行企业单位工人职员在加班加点、事假、病假和停工期间工资待遇几项规定的意见》(劳动部中劳薪字1959第7号)文件规定,事假期间不发工资。实行月工资制的,事假期间应当扣发的工资,为月正常劳动时间工资/
    21.75天。
      附:劳动部《关于试行企业单位工人职员在加班加点、事假、病假和停工期间工资待遇几项规定的意见》(劳动部中劳薪字1959第7号)
      
    二、关于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
      
    1、企业中的工人,由于他们的工作性质不同,进行加班加点工作的时候,可以享受加班加点工资的待遇,因此,在一般事假期间,一律不发给工资。
      劳动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8]3号】
      日工资和小时工资的折算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
    21.75天
  • 劳动者提供劳动,应该单位就应该支付工资。即使工作1月也是应该支付工资,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内所以不给工资,属于克扣工资的行为。关于工作试用期不发工资的纠纷:发生争议之后,建议先协商,协商不成,可以搜集证据,去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
    1.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由劳动监察大队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可以请求加付赔偿金,赔偿金标准: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投诉时,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以及相关拖欠工资的证据。
    2.以未按时足额发放工资为由,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工资和经济补偿金。若仍想维持劳动关系的,可以只请求支付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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