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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交通肇事导致我单位一员工死亡,按工伤保险条例应认定为工伤。担又是交通事故,现交警已经介入,如交通肇事方已经赔偿,怎样处理工伤赔偿事宜?

保险纠纷 2018-08-25 08:3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劳动者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又可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下,劳动者既可以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的赔偿待遇又可以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活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劳动者因工伤事故受到人身损害,按《工伤保险条例》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劳动者可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因工伤保险关系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关系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从性质上看,工伤保险是对商业保险的一种提升,属于社会保险范畴,与私权救济性质的民事损害赔偿存在根本的差别。
      在商业保险中人身伤害允许双重赔偿,如果劳动者遭受工伤,是由于交通事故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第三人不能免除民事赔偿责任。当《工伤保险条例》不再规定 “取得了交通事故赔偿,就不再支付相应工伤待遇”时,劳动者完全可以既依《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又依《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获得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即工伤待遇与交通事故赔偿可以兼得,可获得工伤和交通事故损害的双重赔偿。以上是对车祸对方和工伤赔偿的回答。
  •   第一,如果员工本人是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并且从事司机的工作,因为从事工作当中发生交通事故,可以认定为工伤,和自己是不是有责任无关,只要是为了工作受伤,就可以认定工伤,和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认定工伤是不同的。  第二,既然认定工伤,所需的费用,由单位或者工伤保险承担,由单位出面解决事故问题,职工本人也只能享受工伤赔偿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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