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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丈夫以前在家里买了一套公寓,并全额支付了该单元的集资建房款。他签署了一份集资购房合同。

房产纠纷 2020-01-07 09:3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当延期交房或者延期办理房屋产权证的情况发生时,合同并不必然导致解除。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此时,买受人是撤销权人。是否选择解除合同,权利在于买受人。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也明确约定,买受人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应以书面形式将解除合同的要求通知出卖人,书面通知在送达出卖人时,合同才解除。
    也就是说,在出现逾期交房或者逾期办理产权证书时,合同处于一个不确定的状态,是否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关键在于购房者的选择。此时,开发商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通过对合同条款的设定,来选择是否解除合同或者继续履行。
    比如,开发商可以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解除事由出现后,购房者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开发商是否解除合同。
    若买受人没有在约定的时间将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送达开发商,就视为买受人放弃解除合同的权利,这样,买受人就不能要求解除合同,而只能选择继续履行合同,从而只能要求开发商承担支付违约金了。
    若已经签订的合同中没有设定这些条款,开发商仍然有补救措施。比如可以在出现解除合同的事由后,开发商可以催告买受人在一定期限内作出是否解除合同的选择,若买受人没有在合理的期限内作出决定,就视为放弃撤销权,从而就只能继续履行合同了。
    通过以上措施,开发商在出现了逾期交房和逾期办理产权证书的情况下,就可以掌握主动,根据自己的经营状况,来选择是否解除合同或者继续履行了。如果在房价上涨速度很快的情况下,解除合同承担违约责任的成本,远远低于将房屋重新收回再次出售所获得的利益,此时开发商就可以选择解除合同。
    而在房价上涨幅度很小,或者出现房价下跌的情况下,开发商就可以选择继续履行合同,仅支付违约金。
  • 通常情况下,商品房的买卖合同是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提供的范本,主要内容均有规定。在签订合同时应仔细阅读合同中的条款内容,如自己所要约定的内容在范本合同中没有,可以在空白条款中填写清楚,或者另行签订补充合同。  签订购房合同要注意哪些方面的内容:  
    (一)产权方面问题注意  
    1、应对取得产权证的具体日期做出明确规定。如2008年2月18日。  
    2、注明如果在上述规定日期未能取得房产证应视为“房产证无法取得的开发商一方的单方面违约行为”。  
    3、对于此项“开发商的单方面违约行为”业主有权选择退房。开发商必须在15个工做日内(业主可自行商议)退还所有业主已交纳房款。  
    4、业主退房时如该房产价格已经上涨应按照上涨后的实际价格清退购房款项。  
    5、除了退还房款以外开发商还应对业主已发生的银行利息、装修费、误工费等款项进行赔偿(金额按具体情况协商)。  
    (二)所购房屋的质量保证:  
    1、墙体平直,无非设计性的起鼓、凹陷和裂缝。  
    2、房屋顶部防水性能良好无水渍、厨房和厕所防水无缺陷、各上、下水管、口与地面结合处无渗、漏水现象。  
    3、公共管线不从室内通行,如不可避免应不裸露及保证室内表面完整、平滑。  
    4、水、电、天然气、电话、网络等均可正常使用。其中具体约定好水、电、天然气的具体开通日期。  
    5、公共区域(绿地、会所、停车场等)的建设完成日期。约定开发商不得擅自更改其使用用途。  
    6、买受人有权聘请有资质的机构入户对所购商品房的实际面积进行测量。如果测量结果与开发商的测量结果有差异,有权提请法院或有关机构进行最终裁决。  
    (三)开发商所赠送的面积(花园、露台等)应将具体位置、面积、使用年开发商所赠送的面积(花园、露台等)应将具体位置、面积、装修标准在“补充协议”中详细阐述并注明使用权(或产权)。  
    (四)交房条件约定:  
    1、开发商在交房时应出具该商品房实测面积、《北京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2、在交房时所交房屋达不到“主合同”或“补充协议”约定标准的情况下,业主有权拒绝收房。  
    3、在交房时所交房屋达不到“主合同”或“补充协议”约定标准使交房期限后延的情况下,开发商应依据“合同”中的约定对业主进行赔偿。  
    4、如在规定的时间内仍然达不到约定的交房标准,购房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开发商应支付给业主的违约金和其它因无法收房入住发生的损失(双方应事先对违约金及相关损失的具体数额达成一致并体现在合同中)。  
    5、收房时应交纳的费用。
  • 产权部分是单位,部分是员工个人的集资房
    对于这种情况下,因为集资房是单位与个人共有,根据民法通则及相关法律规定,一方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不得擅自处分共有物,况且自《物权法》实施后,不动产是登记主义,集资房登记有共有人的情况,因此第三人在购买集资房时是可以知道单位是共有人的,因此不适用善意取得,再者,购买人未经共有人的同意,也过户不成。因此,对于单位员工与第三人签订的集资房转让协议应是无效的或部分无效的,若出卖人将相关款项补齐之后,就可以获得完全产权进行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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