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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现在住的房子是96年买的,是我老公单位的房子,是我们出的钱也是我老公的名字,后来因为我单位要分房,夫妻只能有一套福利房,就把老公的名字改成我公公的名字了,我老公家姐弟四个,关系也不是太好,为了避免房产纠纷问题,我要怎么办?我公公现在身体不好,有心脏病,我想让公公写份遗嘱,如果他不写遗嘱我又该怎么办?麻烦您了,谢谢

继承 2018-08-25 09:3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常见的房产纠纷相关问题解答

    譬如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对开发商是否具有约束力,在签订预购合同时,交给开发商的钱,应写成定金还是订金,二者有何区别等问题,


    1、开发商未取得预售许可证,与买房人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是否有效?

    开发商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2、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对开发商是否具有约束力?

    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原则上为要约邀请,但是开发商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

    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在签订预购合同时,交给开发商的钱,应写成定金还是订金,二者有何区别?

    定金是担保法意义上的法律概念,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交付定金的一方违约的,不得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违约的,则应双倍返还定金。而订金不能起到对合同担保的作用,若双方认可交付的是订金的话,那么若开发商违约的话,就只能按照预付款规则,要求开发商退回订金及其利息,不能要求双倍返还。


    5、因不可归责于买卖双方的原因,导致未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定金如何处理?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4、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协议的内容是否属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内容?

    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一般视为预约合同,是双方约定下一步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协议,而非商品房买卖合同,但若上述协议具备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和条款的,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5、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备案的,是否影响合同效力?

    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6、哪些情形下,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买房人可以要求双倍返还购房款?

    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1)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2)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3)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7、开发商与第三人恶意串通,一房二卖的,买房人如何处理?

    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


    8、房屋什么时候算交付使用,交付使用前后,房屋灭失、损毁的,由谁承担责任?

    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9、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买房人应该怎么办?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10、非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但质量存在问题,严重影响居住的,买房人能否解除合同?

    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11、交付房屋的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建筑面积不符,如何处理?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 遗嘱的格式:  
    1、本人身份的说明;(身份证号码、住所、近亲属情况)  
    2、本人委托的遗嘱执行人的说明;(身份证,授权委托书,住所、指定遗嘱执行人与本人的关系,如有任何利害关系应注明不影响其执行人效力,指定后备执行人,确认的签名包括各种签名字体的示范)  
    3、本人遗嘱法律效力的说明;(法律依据,身体状况、精神状况、行为能力,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受胁迫、欺骗所立,遗嘱内容要真实、合法,所处分的财产为个人所有,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了必要的份额,遗嘱人所提供的遗嘱或者遗嘱草稿的形成时间、地点和过程,是自书还是代书,是否本人的真实意愿,有无修改、补充,对遗产的处分是否附有条件;代书人的情况,遗嘱或者遗嘱草稿上的签名、盖章或者手印是否其本人所为)  
    4、本人财产的说明;(基准日,项目-房产、存款、股票、汽车、现金、、投资、所内、债权等,相关合同、产权证及凭证,以前是否曾以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等方式进行过处分,有无已设立担保、已被查封、扣押等限制所有权的情况)  
    5、本人保险的说明;(收益人基本情况,监护人,遗嘱执行人、相关合同单证理赔方法)  
    6、本人相关事务的执行;(债权债务、财产分配、个人用品:汽车、电脑、书籍、信函、照片、给相关人员的信函呈送)  
    7、以前订立遗嘱的情况,数份遗嘱,而内容有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有效的声明  
    8、签名及日期

  • 1、根据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2、婚前储蓄应当各自属于个人财产,如能提供证据证明,在分割房产时应当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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