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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永州江华瑶族自治县两个孩子户口需要什么证明?

离婚 2020-01-10 06:1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有关规定:
    8.人民法院审理非法同居关系的案件,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应一并予以解决。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
    9.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一方将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收养,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因此,未办理结婚登记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一方将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收养,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 根据我国婚姻法相关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男方不可以提出离婚,但女方可以。夫妻俩离婚,需要协议分割分配共有财产,以及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归属,达成协议就一起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申请领取离婚证。
      如果双方无法达成离婚协议,双方可以到法院起诉解决。  《婚姻法》规定:  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 1、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
    2、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证件和材料:
    (1)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 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证明;
    (2)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收养继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结婚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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