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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在中院案件中,外界对执行房地产拍卖提出的异议已被驳回。你如何向高等法院收取诉讼费?

案件执行 2020-01-08 16:4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四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案外人、当事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由执行法院管辖。
    第三百零五条 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申请已经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

    (二)有明确的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

    (三)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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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于被执行人唯一房产的执行,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根据该规定,在被执行人只有一套用于家庭居住房屋的情况下,执行机关一般不能采取拍卖、变卖等处分措施。
    不过,由于本条规定的立法目的是保障被执行人的基本生存权,在被执行人用于居住的唯一住房明显超过家庭居住必需时,如房屋为豪华别墅等情况,执行中应当考虑给被执行人置换一套能满足其家庭居住要求的普通住房,两套房屋的价值差额用于满足申请执行人的债权。
  • 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
    2.5%交纳;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
    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
    0.9%交纳;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
    0.8%交纳;案件受理费一般由原告预交,但法院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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