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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以公司的名义借钱,但法人对此一无所知。如果以后无法偿还,法人会承担责任吗?

公司企业 2020-01-10 15:0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你好: 《公司法》 第十六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 股东承担法律责任的几种情形

    公司作为一种具有独立人格的企业组织,以其所有的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公司的股东仅以其投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但如果股东滥用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侵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就应承担法律责任,注意有以下情形作
    :
    1.
    股东出资瑕疵
    如注册资金不到位、虚假出资、虚报注册资本等,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规定:“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2.
    股东抽逃资本
    股东出资后又抽逃、转移部分或全部资金,导致公司履约能力不足,显然违背了资本充实原则,
    股东应在抽逃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若股东抽逃后的注册资金达不到法定最低限额,应视该公司无法人主体资格,由股东承担全部责任。
    3.
    清算程序不合法
    公司注销应经过合法清算程序,否则可要求股东承担赔偿责任,清算程序违法包括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未经清算或进行虚假清算、清算组未合法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致使债权人未获清偿、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以及公司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导致无法清算等。

    4.
    公司与股东或其他公司混同
    公司与股东或其他公司混同就会导致公司丧失独立法人资格,债权人有理由认为他们实际上是一家,当公司不能承担责任时,股东或其他公司就应当负承担连带责任。

    5.
    一人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股东自己财产的
    《公司法》规定,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6.
    不正当控制
    股东或实际控制人高度操控公司为自己谋取利益,公司实际上已丧失独立的法人人格,
    应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要求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对原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7.
    脱壳经营
    股东将原公司的主要人、物、财脱离出来另组新公司,并将原公司业务转入新公司,新
    公司实际上利用原公司资产运作,损害合法债权人利益的可要求股东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我国《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我国《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第七条规定: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因此,由我国《公司法》、《破产法》的规定可以得知,如果公司欠款不还,是可以追究其责任的。当公司丧失了清偿债务的能力时,债权人可以要求对公司进行重整或者申请破产清算。
    二、公司欠债不还怎么办
    当公司欠款不还,又丧失了清偿债务的能力时,债权人可以申请破产清算。那么,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的条件有哪些呢?
    1、债权人的申请资格;
    在破产法上,债权人申请不具有集体诉讼的性质;提出破产申请的债权人只能行使自己的请求权。因此,按照破产法的规定精神,提出破产申请的债权人的请求权必须具备以下条件:须为具有给付内容的请求权;须为法律上可强制执行的请求权;须为已到期的请求权。
    2、债权人申请的形式条件;
    根据司法解释,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材料有:
    (1)债权发生的事实与证据。
    (2)债权性质、数额、有无担保,并附证据。
    (3)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
    3、债权人申请的实质条件;
    根据破产法第7条第2款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在这里,法律对债权人申请的实质条件只规定了“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这并不意味着在债权人申请的情况下,破产原因的事实构成只有一项。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事实属于企业内部情况,债权人通常无法确知,因而不应要求债权人在提出破产申请时加以证明。有鉴于此,破产法第11条第2款规定,债权人提出申请的,债务人应当自受理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如果债务人确实不具备破产法第2条规定的破产原因所要求的其他事实,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经审查发现后,可以裁定驳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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