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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写的承包地租赁协议务必要一式两份吗,双方各执一份,還是招标方有一份就行,才合理

综合法律 2020-01-11 17:3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第九条
    国有土地租赁可以根据具本情况实行短期和长期租赁。对短期使用或用于修建临时建筑物的土地,应实行短期租赁,短期租赁年限一般不超过5年;对需要进行地上建筑物、构筑建设后长期使用的土地,应实行长期租赁,具体租赁期限由合同约定,但最长租赁期限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同类用途土地出让最高年期。
    第十条
    国有土地租赁,承租人取得承租土地使用权。承租人在按租赁合同约定支付剩余年期的土地租金并完成开发建设后,经签订合同的原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将剩余年期的承租土地使用权转租、转让或抵押。
    承租土地使用权转租、转上或抵押,须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承租人将承租土地转租或者分租给第三人的,承租土地使用权仍由原承租人持有,承租人与第三人建立了附加租赁关系,第三人取得土地的他项权利。
    承租人转让土租赁合同的,租赁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给第三人,承租土地使用权由第三人取得,租赁合同经更名后继续有效。
    地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依法抵押的,承租土地使用权可随之抵押,但承租土地使用权只能按合同租金与市场租金的差值及租期估价,抵押权实现时,土地租赁合同同时转让。
    第十一条 在租赁合同约定的使用年期内,承租土地出让,承租人有优先受让权。租赁土地在办理出让手续后,终止租赁关系。
    第十二条
    已签订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的土地使用者,有条件的,可终止原租赁合同,改按法律、法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
    已签订土使用权出让合同,按合同约定支付出让金有困难的,交足已使用年限的土地出让金后,经原批准机关同意,可以终止原出让合同,改按本办法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
    第十三条
    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承租土地使用权,在租赁合同约定的使用年届满前不收回;因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应对承租人给予合理补偿。
  • 出租人和承租人订立租赁合同,双方就租赁的物品、租金、期限、违约责任等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后,合同视为成立。租赁合同有无效力,根据有关法律和地方性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租赁合同的效力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审查:
    (一)审查合同的主体是否适格。
    即出租人与承租人是否具备有效民事行为的构成要件。如是否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等。
    (二)审查租赁的标的物是否为法律法规禁止出租。但只要法律法规没有禁止出租的物品,都应是可以出租的。
    (三)审查是否进行过登记备案。
    (四)审查租赁合同的内容是否合法。
  • 签订租赁合同,应具备下列主要条款:
    (一)符合租赁主体资格的双方当事人,指提供租赁物和承租租赁物的双方当事人都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也只有双方当事人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才能履行租赁合同中确定的权利义务,合同才能依法成立。
    (二)租赁物的名称。
    即租赁合同中确定的标的物,该标的物的名称应写全称,不可简化其称呼,以免发生歧义,产生纠纷,因此,该条对租赁标的物的名称应规范、具体、详细,有的标的物还应写清商标、规格、型号、编号、返还时的标准。
    (三)租赁物的数量和质量。指提供租赁物的当事人提供租赁物的明确、具体的数量和应达到的要求,该条是确保承租人能获得符合要求的承租物的关键。
    (四)租赁物的用途。在合同中确定租赁物的用途及使用方法,是确保提供租赁物的当事人的财产不受损失的保证。
    (五)租赁期限。指提供租赁物当事人的义务的终止和承租人权利的终止,到期承租人应归还租赁物给出租人。如果双方当事人没有确定租赁期限的,依《合同法》的规定,出租人可以随时通知承租人解除合同;反之亦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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