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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工商登记由台、港、澳三地的法人独资经营,36%的股份为公有股,其余为国有股。如何确定企业的性质?谢谢!

综合法律 2020-01-26 10:1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工商登记是政府在对申请人进入市场的条件进行审查的基础上,通过注册登记确认申请者从事市场经营活动的资格,使其获得实际营业权的各项活动的总称。2013年3月10日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提出,要改革工商登记制度,将"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并放宽工商登记其他条件。
  • 国家司法机关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当事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由法院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有行贿、串标等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 《形法》)的行为,或者国家工作人员有利用职务之便接受贿赂、滥用职权、渎职侵权等职 务犯罪行为,应当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企业登记机关不予核准登记: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有贪污贿赂罪、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因犯有其他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三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  
    (五)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经理,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六)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七)个人负债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  
    (八)有法律和国务院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的(例如国家公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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