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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辞退员工,未按劳动合同法发相对条文开展赔付,也未签定终止合同,应该怎么办呢?

合同纠纷 2020-01-13 17:20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如没有合同,可以搜集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比如工资单,工作服,证人证言,录音等
    公司如果无正当理由解除合同,公司需要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 1、本案可能适用到《民法通则》、《侵权法》、《民事诉讼法》等;
    2、《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失业保险条例》、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劳动部的规范性文件依然还会在本案中有所引用;
    3、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你提出哪些请求都要有相关证据加以证明;
    4、本案的关键点是:要求被告履行原调解书的第
    二、三项内容及赔偿给你造成的损失;
    5、调解书的第
    二、三项内容可以得到法院支持,对给你带去的财产损失只要有证据就行;
    6、去看劳动合同法及保险条例等;
    7、能够涉及到劳动合同法等;
    8、让执行法官或你的代理律师算一下
  • 关于房东终止合同要买房子赔偿吗,特殊情况下房东是有权终止合同的。房屋租赁合同签订以后,双方都不能随意和擅自终止合同,但是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房东是有权终止租房合同的。具体来说,在以下情况下,房东有权终止合同:
    1、承租人违反约定方式,或者不依租赁房屋的性质而对租赁房屋进行使用收益的。《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2、承租人迟延支付租金,经出租人催告,仍不于催告期限内支付租金的。《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3、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于第三人的。《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当然,一般情况下,关于房东终止合同要买房子赔偿吗,终止合同也是不合理的。不管怎么说,租房合同签订之后,当事人就必须遵循。除非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情况,否则房东是不能终止合同的,不然就要承担违约责任并且赔偿租房者的损失。
  • 第一,协商解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三,非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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