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详情

陈某(男)和李某(女)是情侣关系,两人有不正当两性关系。李某提出分手,但陈某不同意。一天,陈某去找李某,在途中遇到,陈某便强行将李某拉至某宾馆,叫李某脱光衣服,进行卡喉咙,打巴掌,并用烟头烫李某的胸部臀部等十多处。之后便发生两性关系。之后睡到下一天中午,二人又发生一次性关系。下午3点许,陈某接到电话有亲戚需要帮忙,两人便驱车外出。后来晚上两人又回到该房间一起吃饭,晚饭后又发生了一次两性关系。后来陈某送李某回家途中,因为车子没有后车牌被警察拦住。等处理完后,经李某家属的要求,陈某将车开到某停车场等李某的表弟来接戴,后被抓获。整个过程,李某与陈某的讲法基本一致,在发生两性关系过程中,李某没有反抗,陈某供述李某是自愿的,而李某陈述虽然没有反抗,是为了顺从陈某,心里是不愿意的。陈某构成强奸罪吗?还是其他罪也有构成,譬如非法拘禁罪。谢谢。

刑事辩护 2018-08-25 18:1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非法拘禁罪是如何认定的?

    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1、划清一般非法拘禁行为与非法拘禁犯罪。非法拘禁行为,只有达到相当严重的程度,才构成犯罪。因此,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危害大小、动机为私为公、拘禁时间长短等因素,综合分析,来确定非法拘禁行为的性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2条规定: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司法实践中,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为犯罪处理:
    (1)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非法拘禁无辜群众,造成恶劣影响的:
    (2)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
    (3)多次大量非法拘禁他人,或非法拘禁多人,或非法拘禁时间较长的;
    (4)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精神失常或自杀的:
    (5)非法拘禁,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2、划清违法拘捕与非法拘禁罪的界限。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违法拘留、逮捕是违反拘留、逮捕法规的行为,一般是司法人员在依照法定职权和条件的情况决定、批准、执行拘捕时,违反法律规定约有关程序、手续和时限,并不具有非法拘禁的动机和目的。如:一般的超时限报捕、批捕;未及时办理、出示拘留、逮捕证;未依法及时通知犯罪嫌疑人家属或单位;未先办理延期手续而超期羁押人犯的等,都不构成非法拘禁罪。因各种客观因素造成错拘、错捕的,也不构成犯罪。

  • 非法拘禁应该怎么处罚?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权利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

    238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犯非法拘禁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非法拘禁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条、第232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非法拘禁罪的,从重处罚。

  •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非法拘留、禁闭或者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权利的行为。  非法拘禁罪量刑标准:  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九十三条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仕、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
    199.
    9.9高检发释字〔1999〕2号)  
    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案件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案(第238条)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禁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的;  
    2.3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3人以上的;  
    3.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  
    4.非法拘禁,致人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的;  
    5.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无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
    2000.
    7.13法释〔2000〕19号)  为了正确适用刑法,现就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解释如下:  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说明]  认定非法拘禁罪应注意下列几个问题:  
    (1)司法工作人员依照法定程序拘留、收容或者逮捕了人犯,后经查明无罪,立即予以释放的,这种情况属于错拘错捕,不是非法拘禁。但是,如果已经检察机关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决定解除强制措施,有关执法人员仍拒不释放或者拖延释放的,则应视为非法拘禁的行为。  
    (2)从司法实践看,非法拘禁他人时间较长的;非法拘禁他人具有殴打、侮辱等情节的;多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非法拘禁多人,造成很坏影响的;非法拘禁致使他人精神失常或自杀的;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的;非法拘禁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等等,应以非法拘禁罪论处。如果非法拘禁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坝u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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