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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人数的划分标准

保险纠纷 2020-01-16 11:1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被派遣员工与劳务派遣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劳务派遣企业应当依法为被派遣员工建立社会保险关系。
      在劳务派遣法律关系中,劳务公司是用人单位,劳务公司应当承担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其中包括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
    如果没有按照规定帮劳动者缴纳保险的行为是违法的。
      根据法律规定,劳务派遣人员的保险支付方式由劳务派遣单位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协商确定,并书写在劳务派遣协议中。
    但不管如何约定,劳务派遣单位或用工单位都必须为劳务派遣人员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不能互相推脱,侵犯劳务派遣人员的权益。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
    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 《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非因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通知 (内劳社字[2007]3号 2007年7月3日) 各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自治区直属各大企业:   为规范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非因工死亡的遗属待遇政策,缓减物价上涨对遗属生活的影响,现就参保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非因工死亡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依靠死者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在死者死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无固定收入的亲属,可以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一)死者的配偶,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二)死者的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三)死者的子女未满18周岁的;   
    (四)死者的父母均已死亡,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二、供养亲属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待遇的资格,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定。   
    三、企业离休人员非因工死亡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执行机关离休人员遗属待遇标准。   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非因工死亡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以全区统一确定的计算基数按比例计发。计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基数由自治区劳动保障厅依据自治区工资增长率、物价上涨水平、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及城镇居民最低生活费水平确定,并适时进行调整。   从2007年7月1日起,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非因工死亡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计算基数统一确定为900元。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计算比例为:具有城镇户口的,配偶按计算基数的35%计发,其他供养亲属按25%计发;非城镇户口的,配偶按计算基数的30%计发,其他供养亲属按20%计发。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加发10%。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问题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规定领取100%退休费的工人非因工死亡的,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5%。   
    四、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从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在职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由单位负责支付。   
    五、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待遇:   
    (一)年满18周岁的子女或兄弟姐妹;   
    (二)就业或参军的;   
    (三)死亡人员原配偶再婚的;   
    (四)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五)死亡的;   
    (六)失去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条件的其他情形。   
    六、本通知下发后,原有关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规定自行废止。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其他机构 发布日期:2007年07月03日 实施日期:2007年07月03日 (地方法规)
  •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提供劳动的数量和质量支付劳动报酬,并且根据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保证劳动者享有劳动保护及社会保险、福利等权利和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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