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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之后另一方以我不会给扶养费为由,污蔑我,教育小孩恨我,不许我探望将近5年,我想要提起诉讼她,讨回公道

离婚 2020-01-15 18:18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你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的父或母,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另一方应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视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视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视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视的权利。”
  • 如果夫妻俩离婚后,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的约定,不支付孩子抚养费用。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可以依法起诉要求先行执行,不需要等到法院判决结果出来。  《民事诉讼法》规定:  第一百零六条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婚姻法》规定:  第四十八条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的父或母,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另一方应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视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视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视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视的权利。”
      该条规定就是探视权行使以及探视权受限的法律依据。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无论离婚财产怎么分割,探视权不因此而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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