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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登记的身份证和本人身份证号码不同,在法律上生效吗

离婚 2020-01-17 17:3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一、结婚登记条件
      
    1、男女双方必须自愿结婚(自主把握)。
      
    2、结婚年龄: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3、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4、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自主提示)。
      
    二、结婚登记提交的证件
      
    1、本人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本人无配偶。
     
    3、当事人提交3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可当场拍照)。
  • 结婚登记双方要满足的条件; 我国《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这是男女结婚年龄的起点,是划分合法婚姻和违法婚姻的界限。男女到了这个年龄,并不是非结婚不可的年龄,国家号召晚婚,青年男女可以在自愿的基础上,根据本身的情况和要求,适当地推迟结婚时间。法定婚龄与晚婚号召,一个是防止早婚,一个是提倡晚婚;一个是强制规定和强制执行,一个是提倡和号召,不应将两者人为地对立起来。经过宣传教育,有些达到婚龄的人坚持要结婚,婚姻登记机关应当给予办理。

    结婚登记双方要满足什么条件:


    1、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2、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3、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4、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5、双方自愿结婚;


    6、当事人双方提供的证件、证明原件,必须是合法、完整、真实、可靠、规范、有效的。

    积极条件: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结婚的积极条件包括:


    1.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2.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消极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姻法只进行了原则规定,没有具体列举。母婴保健法规定,男女在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医学鉴定证明。婚前医学检查包括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有关精神病三类疾病的检查。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间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向男女双方说明情况,提出医学意见;经男女双方同意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结扎手术后不生育的,可以结婚。

  • 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如果在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并补办了结婚登记的,在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即可以配偶身份享有继承权。如果尚未补办结婚登记的,对男女双方间的关系只能按同居关系处理,一方死亡后,另一方不得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
    但若符合继承法第14条规定的,可根据相互扶助的具体情况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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