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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结算的医疗费用公司没有支付。该公司表示将根据合同行事。工伤发生在5月份,合同被迫在8月份签订。我们是工人。

劳动纠纷 2020-01-18 17:4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按《合同法》第161条的规定,合同中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应首先适用《合同法》第61条规定的方法确定付款期限,即由当事人双方协商,如协商不成,应当按照合同的有关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价款的支付时间。那么,如何按合同有关条款来确定付款时间呢?一般认为“标的物交付订有期限的,其期限推定其为价金交付的期间。
    ”对此,各国的立法规定大致相同,如《日本民法典》第573条规定:“就买卖标的物的交付订有期限时,推定为就价金交付亦附有同一期限。”《法国民法典》第1651条及《瑞士债法典》第213条都作了类似规定。
    另外,按交易习惯确定付款期限应以不违背公序良俗为原则,如有月末支付款项的习惯;不动产之买卖虽未交付而在登记完成之后即应支付价款等。  对付款期限的确定,如买卖合同中当事人对买受人的付款时间作出约定的,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
    对于付款时间的约定,可以在出卖人交付标的物之前、之后或者同时支付价款,可以约定一次性支付价款,也可以约定分期支付,对此,实践中不会产生。如买卖合同中对买受人支付标的物价款的时间约定不明或未有约定的,《合同法》第161条规定:“……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 法律规定一般在工伤医疗期内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合同,但是如果双方经协商未续签合同,则合同顺延至医疗期满后即行终止。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交通事故构成工伤的,往往涉及第三人侵权赔偿和工伤赔偿两个法律关系。受害者一方面可依照侵权责任法向加害人请求损害赔偿;另一方面可依工伤保险的规定请求保险给付。
    基于现行法律规定,二者之间为“部分兼得、部分补充”的关系。
    即:如果劳动者已获得侵权赔偿,用人单位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应扣除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等实际发生费用。对于上述几项实际发生费用以外的其他费用,则采取兼得原则。
    因此,用人单位不能以劳动者已经获得伤残赔偿为由免除自身的赔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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