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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母亲已99岁高龄退休工人,属于年龄增大而判断能力衰退的时有时无行为能力的老人,并且耳朵几乎全聋,2007年我(长子)把老人接住我家中,使老人远离兄弟和妹妹俩人的公房纠纷,让老人安度晚年,其中她们三人是同住人,母亲是承租房户主。我的兄弟因扣压母亲身份证和工资卡长达14个月,使老人领不到自已养老金,此期间母亲一切费用由我承担,没有为母亲办过法定监护人手续,兄妹关系正常时三人每人扶养老人四个月,遇母亲精神好的时候可读简易书信和签写自己名字我可否受母亲委托或作为代理人上诉法院告她小儿子归回原物,请如何处理下述情况和我的观点是否妥当1.老人属时有时无行为能力的人,法院不愿受理,怎么办?2.法院受理开庭,她小儿子提出老人已无行为能力,归回原物不是老人本意,上诉无效,法院接受被告申请,终止诉讼3.除上诉法院外,是否还有其它更捷径方法讨回原物,其中主要是工资卡,因父母没有遗产要身份证也设有用

诉讼 2018-08-26 09:3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我国《继承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人不得侵吞或者争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4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继承案件时,如果知道有继承人而无法通知的,分割遗产时,要保留其应继承的遗产,交确定该遗产的保管人或保管单位,”根据上述规定,被继承人死亡后负有遗产保管义务的,首先是存有遗产的人。
      如果被继承人生前自己占有财产,死后这些财产应由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或遗嘱执行人保管。没有遗嘱执行人或没有继承人的被继承人遗留的财产应由其生前所在单位、或者其住所地、遗产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管理。
    遗产管理人为保管遗产所支付的必要费用,应从遗产中偿付。所以,如果你先前确定好一个遗产管理人,事实上可以避免许多的麻烦。当然,没有确立的话,法律也给了相应的救济。法院指定的个人或银行,负责执行法院的对一桩遗产的处理决定,直到其全部分配到所有请求者为止。
    当一个人死后没有遗嘱,或没有指定执行人时,或者当指定的执行人无法或不愿执行遗嘱时,遗产管理人将由法院指定。
  • 任何离婚请求人民法院均不予受理的情形:  
    (一)调解和好,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  
    (二)原告自动撤诉,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  
    (三)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  
    (四)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 我国《继承法》第10条规定,祖父母、外祖父母为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即配偶、子女、父母)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孙子女、外孙子女对祖父母、外祖父母的遗产有代位继承权。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不受辈数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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