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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业务外包了一项海外工程项目,可是之后遭受了海外该企业欠款,在我国有地域管辖的人民法院应可用哪些法律法规

债权债务 2020-01-21 16:4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解决的是仲裁协议效力的争议问题,即对投资仲裁管辖权问题的司法审查。通常在以下情况下发生:中外投资合同双方先约定仲裁解决今后争议,发生投资争议后一方却直接向法院起诉对方,后者即以仲裁协议为由提出管辖异议;或者一方先提交仲裁,另一方在法院提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之诉;或者一方首先在法院提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之诉。
    上述情况中的仲裁条款一般都未指明仲裁机构而只含有仲裁地点或仲裁规则。
  • 最高人民法院将对国内仲裁的执行提高至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6〕7号)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补充:国内仲裁案件的当事人依照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 中国仲裁法中没有明确提到管辖权异议,而代之以对仲裁协议的异议,这是不全面的。如果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本身没有异议,但就争议事项的可仲裁性,或受案仲裁机构的权限而提出管辖权异议,如何处理似乎从《仲裁法》上找不到依据。
    在这个问题上,CIETAC加以了补救,其仲裁规则关于管辖权抗辩使用了“仲裁协议及/或仲裁案件管辖权的抗辩”的用语,显然是同意仲裁案件管辖权的抗辩不仅仅是仲裁协议的效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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