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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俩是夫妇时申请办理的公共租赁房但公共租赁房都还没出来人们离了婚。想问这样的事情我也有一半公共租赁房的支配权吗

房产纠纷 2020-01-21 20:4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对方重婚申请离婚赔偿要满足下列条件:
    (1)请求权人的主体资格。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人必须是无过错一方。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只能由无过错一方向有过错一方提出,而不能向其他人提出赔偿请求,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中所指的无过错方,只能是离婚夫妻的无过错方。
    (2)被请求权的主体资格。
    该项损害请求只能向自己的配偶提出,而不能向合法婚姻以外的其他人提起。
    (3)请求权的行使必须以当事人有过错并因此导致离婚的为前提。
    此项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须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过错情形并因此导致离婚的,也就是说,只有对方重婚导致离婚的,才可以行使此项权利。
  • 按照法律规定,夫妻共同居住的公租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
    1.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
    2.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
    3.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
    4.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
    5.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拆迁而取得房屋承租权的;
    6.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的;
    7.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房屋的;
    8.婚前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
    但是,由于夫妻离婚后如果继续住在一起,难免发生纠纷。所以,法院在分割公租房时,一般会将房屋的租赁权归一方享有。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
      第三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一)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二)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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