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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因为这个男人隐瞒了乙型肝炎的历史,这个女人婚后发现她想离婚,并要求80,000英镑的青年赔偿金。这个请求有根据吗?

离婚 2020-01-21 13:3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我国《婚姻法》 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一旦被施暴,选择报警并且做笔录,还可以去医院做鉴定报告,留好证据。并且你也可以要求离婚损害赔偿。
  • 根据《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其中并无赔偿青春损失费的规定,也就是说要求青春损失费的赔偿没有法律依据,在夫妻双方离婚的时候,不必要再为青春损失费的问题而忧虑。
      通过对专业律师的咨询得知,青春损失费不属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范畴,原因有如下几点:
      根据《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可以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的范围是:  
    一、侵害他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身自由权等人格权,给他人造成精神损害的;
      
    二、侵犯监护身份权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给监护人造成精神损害的;
      
    三、侵害死者人格权或非法利用、侵害遗体、遗骨给死者近亲属造成精神损害的;
      
    四、灭失或毁损他人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而造成精神损害的。
      符合以上范围情形的则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反之,不符合以上范围情形的则不得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根据《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其中并无赔偿青春损失费的规定,也就是说所谓的青春费不属精神损害赔偿的范畴,所以要求青春损失费的赔偿没有法律依据。
  • 根据《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这是法定义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或离婚诉讼期间,这一义务不能终止。
    如已经解除了婚姻关系,这一义务也随之终止。能引起夫妻间扶养义务免除的情形有3种:当扶养权利人自身有了谋生能力和生活来源,从而不需要扶养时;当扶养权利人子女已成年,开始对其尽赡养义务,并足以达到生活需求时;城市或农村的夫妻双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的,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能力赡养或扶养的,前者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救济,后者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担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的五保供养。
    这3种免除情形只是物质扶养的免除,精神扶养不能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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