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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女儿龙潇娴2008年9月13日在江西省*医院医治过程中死亡,2009年5月份找到医院和南昌东湖区法院要求调解,可医院一拖再拖,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于8月19日起诉到东湖区法院,法院组织的几次医学鉴定,都无法进行,理由是门疹病历不是我女儿的,8月27日的血检报告我复印到两份,在几次的质证中医方的代里律师承任8月27日做了俩份血检报告。2009年11月30日在医学会打开病历,发现只有一份8月27日的血检报告,医学会叫来主治医生和护士长调查后才把病历资料退回给东湖区法院。现在医方又说是他们的工作人员复印错了,把9月2日的血检报告复印为8月27日的血检报告。可我女儿8月27日是住38床治疗,8月29日转至46床住院治疗,一直到9月2日出院。如果做医学鉴定对我方肯定不公平。请问医院要承担医疗过错吗,承担的医疗过错责任是多少。

劳动纠纷 2018-08-26 12:3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9条规定,不属医疗事故,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然而,不属医疗事故不一定不存在医疗过错,《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据《民法通则》的过错责任原则,只有因过错所导致的误诊才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行为人对其行为的结果应当预见到但未预见到,或者虽然预见到而轻信其不会发生,以致造成损害结果的叫过失。
    衡量行为人是否有过失,应以行为是否“应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为依据,来判断诊断行为是否规范,诊断医生是否尽责。因为医学是个很复杂的学问,不但个体差异大,而且疾病发展也复杂,难免出现意外,关键是看医生能否尽职尽责,即医疗过错主要体现在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应当防范没有防范,这是一个基本衡量原则。
      医疗机构有过错的误诊导致误治,增加和延长了病人的痛若和经济负担,造成了患者暂时性机体结构破坏或延误医疗时机造成功能障碍、残疾、死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疾病的共性、药性作用的复杂性,一些虽有过错的误诊没有导致误治,患者没有损害后果,就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 责任鉴定是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定的,比如说交通事故责任鉴定,责任鉴定是由有权部门对事故进行勘验检查,从而对事故造成的责任进行划分
  • 出现医疗事故争议之后,患者(包括其家属)可要求医院内部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然后双方协商解决。如果患者对协商结果不服,即可通过以下三个途径寻求解决:首先,患者可向医院所在区县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医疗事故鉴定,然后由该部门移交医院所在区的医学会进行首次鉴定;其次,患者也可向医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然后由人民法院委托医院所在区的医学会进行首次鉴定;第三,医患双方也可共同书面委托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医学会,并提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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