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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想问一下!现在我选购一套早已拿房但都还没申请办理产权年限的商住楼,房本大约也有10月上下出来?这类房屋交易假如确立了彼此权利和责任,能够买卖交易吗?

房产纠纷 2020-02-01 01:30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卖方未办理房产证的二手房不能直接进行交易,只能是双方协商一致,签定好买卖合同,真正意义上的完成交易需要等卖方房产证办妥后才能进行产权过户。
    《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商品房交易卖方应该注意的事项:
    1、注意明确委托方式和期限
    卖方大多数情况下会通过中介公司予以挂牌出售,这时要记得除了明确挂牌价格外,还应明确委托方式和挂牌期限才可以。
    2、注意谨慎收取定金
    中介公司找到客户后会同卖方议价,如果卖方接受购买条件,则从中介处签收定金,一些中介公司可能会要求保管定金,卖方对此要慎重。
    3、注意签约细节
    签约时卖方要记得将房屋的状况如实告知买方,要提供“三项证明”,比如房屋共有人同意出售的证明等,还有就是将交易流程与房款支付挂钩,确保在房屋过户前后可以拿到房款。
    4、注意避免违约责任
    交房和过户是卖方的两大义务,也需买方,如果买方不,卖方应书面催告买方,同时要求中介出具相关证明,避免日后违约责任,而且在签署合同时就要明确写清双方的责任和权利,以及违约金的偿付金额和时间。
    另外,一定要注、电、煤气、物业、供暖等各项费用的交接年月日。
  •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六款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根据《物权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因此,未取得房产证的房屋可以订立合同进行买卖,但是不能办理过户转让。因房屋买卖合同发生争议的,买主可以基于有效的买卖合同向人民法院起诉,督促卖主积极办理房屋产权证书并办理过户手续。
    卖主在客观上不能取得房屋产权的,买主可以要求卖主承担损失并请求赔偿。
  • 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违约责任,可参照下文几种情况:  第一,预期违约。  这是从英美法的概念。我国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预期违约形态与一般合同基本一致,可分为两种具体类型:  
    1、预期拒绝履行,指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合同约定的履行期届至前,一方当事人以言辞或行为向另一方当事人表示其将不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如:开发商在约定的交房期限届至前因房价上涨等原因明确表示不愿卖房,即构成预期拒绝履行,其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预期不能履行,指在合同履行期届至前,有情况表明或一方当事人根据客观事实发现另一方当事人届时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如: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违约。  我国《合同法》第108条对预期拒绝履行做了规定,而第68条关于不安抗辩权的规定,则兼含有以上两种类型的具体表现行为。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则更有针对性的反映了商品房买卖合同预期违约的诸种形态。  第二,实际违约。  主要包括商品房买卖合同当事人届期不能履行债务和届期拒绝履行债务两种。此处不能履行和拒绝履行均发生在履行期届满后,其最终反映形式为迟延履行或不履行。迟延履行包括债务人迟延履行和债权人迟延履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债务人迟延履行的,应承担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承担对迟延后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害的赔偿责任。债权人迟延履行表现为债权人对于债务人的履行应当接受而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即迟延受领。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条二款明确规定了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而不履行,则是当事人不履行任何合同义务的表示,在此情况下,违约方应依严格责任原则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不适当履行。  即指虽有履行但履行房屋质量、面积不符合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违约情形。房屋质量不适当履行包括瑕疵履行和加害给付两种情形。瑕疵履行是指房屋存在质量问题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情形。在此情况下,债权人可依法要求对方承担修理的违约责任,除了以承担违约责任方式解决合同纠纷外,守约方亦可要求依法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以解决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加害给付,是指债务人因交付的房屋的质量缺陷而造成他人的人身、财产损害的行为。  根据《合同法》第112条,债务人由于交付的标的物内在缺陷而给债权人造成人身或合同标的物以外的其他财产的损害时,债务人还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十三条的规定,违约方亦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房屋面积不适当履行是指所交付房屋的面积与合同约定的房屋面积不一致。此种情形,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之规定依法处理。  第四,其它违约行为。是指除上述违约情形外的其他履行附随义务时存在的违约行为。  购房合同中违约多数由开发商引起,实践当中,最为觉的开发商违约责任形态主要包括:逾期交房、面积出现误差、设备及装修不符合合同约定、变更规划设计、房屋质量不合格、未按期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等,我国《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上述违约情形均作出了较为具体明确、便于操作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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