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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还清,银行没给他项权证,只让去房产局注销抵押登记。他项权证还在银行手里吗银行手里吗?

银行 2018-06-23 18:5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你好,对于怎样办理房产抵押手续这个问题,一般是:
    1、办理房产抵押登记申请;
    2、申请人填写《市房产登记申请表》并提交材料;
    3、终审前申请人可撤回登记;
    4、办理房产抵押登记初审 (1-2个工作日);
    5、窗口收件人员收件出具收件清单,收取费用;
    6、收件人员按要求审核登记材料,输入权属登记信息签署初审意见;
    7、如有必要还须进行现场查勘;
    8、办理房产抵押登记复审 (1-2个工作日);
    9、 复审人员按要求审核登记材料,核对电子数据并签署复审意见。 不符合条件,退回, 一次性告知补齐。不符合规定,出具不予登记、暂缓登记决定通知申请人(7日内);
    10、 办理房产抵押登记终审 (1-2个工作日) ,终审人员按要求审核登记材料,核对电子数据并签署终审意见。

  • 一、不能办理抵押登记的房产


    (1)权属来源是限制抵押的(包括福利房、微利房、私人建房等);


    (2)根据城市规划,市区政府决定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3)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4)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5)权属有争议的;


    (6)法律、法规或市政府规定禁止抵押的;


    (7)除乡(镇)、村企业厂房等建筑物占用范围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利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之外的其它集体土地使用权。


    二、房屋抵押登记的办理程序:


    1、抵押登记申请

    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房地产抵押登记申请书;


    (2)抵押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


    (3)抵押合同;


    (4)《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证》;


    (5)可以证明抵押人有权设定抵押权的文件与证明材料;


    (6)可以证明抵押房地产价值的资料;


    (7)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2、受理申请

    审查申请人所提交的文件是否真实、齐备,申请文件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申请文件符合规定的,则予受理,给该申请编号并给回执,回执注明所收取的文件、受理日期和编号。


    3、审核


    (1)登记机关从房地产登记册查明申请转移登记的房地产权利状况,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驳回转移登记申请:

    A.权属来源的性质是限制抵押(包括福利房、微利房,行政划拨土地、减免地价土地)而未取得有关部门同意的;

    B.根据城市规划,政府决定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C.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D.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E.权属有争议的;

    F.法律、法规或市、区政府规定禁止转让的。

    驳回登记申请,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规定时间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2)从房地产登记册或电脑记录中查明申请抵押登记的房地产的权利状况后,审查下列文件是否真实、齐全和有效:

    A.身份证明;

    B.《房地产证》或其他房地产权利证书;

    C.抵押登记申请书是否按要求填写;

    D.抵押合同书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核准登记,并通知抵押当事人。


    4、登记


    (1)对核准抵押登记的,在房地产权利证书上加盖抵押专用章,并在房地产登记册上作抵押记录。抵押记录应包括抵押人,抵押权人,抵押物名称、面积、价值、抵押金额和抵押期限等内容。


    (2)预购的房地产抵押时,应在买卖合同书上加盖抵押专用章。


    5、收费发证


    (1)登记费的收取标准按国家或地方的有关规定执行。


    (2)将已加盖房地产抵押专用章的房地产权利证书在规定时间内退回抵押当事人(由抵押当事人凭回执、身份证明及交费凭证领取)。


    6、立卷归档

    按规定建立土地和房地产登记的档案。

  • 借款人未按期归还贷款,银行可与其协商拍卖抵押房产,协商不成的,银行应向法院提起诉讼。在没有其他约定的情况下,银行应优先以借款人的抵押房产实现债权,保证人承担补充的还款担保责任。
      担保法第五十三条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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