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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二手房,我就是购房,房子归属于按揭贷款,借款出来产权过户后房主不拿房,务必直到购房款出来才拿房,是房主毁约吗

房产纠纷 2020-01-22 09:10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二手房过户,需要贷款还清,无抵押,有房产证,如果房主持有住房满2年,过户免增值税5%,卖家满五唯一住房,过户再免个税1%,买家如首套买入90平米以下契税1%,90平米以上
    1.5%,二套房买入90平米以下契税
    1.5%,90平米以上契税2%,三套以及三套以上契税3%,还要手续费几百元评估费千分之6,印花税万分之5
  • 关于你提出的二手房交易卖方违约问题第
    一、你起诉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因为合同能够履行;第
    二、要求对方配合办理过户手续。这是你起诉的要求。一般来说法院会支持你的主张。关于违约金的高低问题,是法院的综合判断问题。只有在约定的过分高于的情况下,法院才可以修正,这就需要相关的证据来证明。建议你尽快起诉到法院,防止一房二卖的情况发生。
  • 二手房过户需要办理的手续及证件:
    1、签订买卖合同(或其他互换合同、赠与合同等);
    2、贷款审批。买方需要贷款的,评估公司进行房产评估,买方与银行签订借贷合同,银行批贷;
    3、买卖双方去房管局办理过户手续。
    需要证件主要有:双方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房产本、买卖合同。
    依据《房屋登记办法》:
    第三十三条 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四)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前款第
    (四)项材料,可以是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受遗赠证明、继承证明、分割协议、合并协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第三十四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房屋的所有权,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除提供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抵押权人同意抵押房屋转让的书面文件、他项权利证书

  • 1、出卖人不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交付标的物义务的,买受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要求其承担未按照约定期限交付标的物的违约责任。
    2、对于逾期未交房的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按照交易习惯或买受人实际造成的损失合理确定。
    3、出卖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交付标的物的义务,经买受人催告后,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该义务的,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有权依据合同法94条第四款解除合同。
    4、买受人按照合同法
    93、94条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出卖人,通知到达出卖人时生效。出卖人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5、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未行使该权利的,解除权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合同权利行使期限的,经对方催告后,合理期限内仍未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6、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中止履行,已经履行的,受损害方可以根据标的物的性质、损失的大小,要求对方恢复原状、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7、如果出卖人经买受人催告后履行了交付标的物义务的,在出卖人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后,买受人还有其他损失的,买受人有权依据合同法112条要求其承担因出卖人违约交房给自己造成的额外的合理损失。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15条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94条、95条、96条、97条、11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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